养老服务?投资返利?高额利息? 警惕非法集资

养老服务?投资返利?高额利息?警惕非法集资

文/马弘扬

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黑龙江分所律师助理

早些年,经常能够看到“养老服务”“养老健康”“投资返利”等类似的广告,作为投资人交费成为会员后可以享受养老养生等服务,并制作宣传册、小视频等吸引投资人到门店参观考察。这一类养老养生健康服务连带投资的目标群体主要是中老年人,在进行宣传营销过程中,通过宣传债权置换购买股权等投资项目、引诱中老年人交纳相关费用,用来购买与其相等金额的所谓“股权”,并对其承诺每月向投资人支付相应的“股权”回购款。

那么这一类"养老服务""养生服务""投资返利"的产品是否合法合规呢?答案肯定是否定的。

中老年人购买所谓的产品后,往往在短期时间内可能会获得其承诺的返利或回购款,但到达一定的时间点,这类公司便突然消失、无迹可寻。一般这类公司从开始筹划到注册再到最后的面向公众进行宣传、吸收业务等一系列行为可能涉嫌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最后投资人甚至可能无法收回所谓的"投资款”,那到底什么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呢?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司法解释

根据2022年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修正)》中的规定: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许可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二)通过网络、媒体、推介会、

传单、手机信息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

息或者给付回报;

(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但是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友情提示

如果遇到类似于宣传"养老服务""投资返利"等情况要提高警惕,有很大可能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如果要进行投资理财,一定要选择合法设立的金融机构,切莫相信高额回报、返利等投资宣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