捡拾遗失物的法律问题分析

文\李成龙

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黑龙江分所律师助理

甲扫码骑行共享单车,将名牌包置于车筐中,骑行结束归还单车后忘记拿走该名牌包,十分钟后想起其名牌包落在车筐中,迅速返回停车处寻找未果,后得知该包被路过此处的乙发现后捡走。

案例

问题:本案例中,乙将甲落在共享单车车筐中的名牌包捡走的行为是否构成刑事犯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第一款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款规定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第三款规定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首先,我国《刑法》对侵占罪作出明确的规定,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可知,侵占罪所保护的财产要求是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埋藏物或者遗忘物,因此本案中乙是否构成侵占罪需要分析甲遗落的名牌包是否属于遗忘物。需要注意的是,遗失物和遗忘物是不同的法律概念,所以需要具体分析。

实践中,遗失物指的是所有人或持有人因疏忽偶然将持有的财物落在某处,以致该物脱离主人的控制,而且难以确定该物遗失的具体位置。而遗忘物是指所有人或持有人有意识地将财物放在某处,因疏忽而忘记拿走,而导致该物暂时失去控制。通过定义可知案例中甲落在共享单车车筐中的名牌包应定性为遗忘物。

其次,通过上述分析在将甲的名牌包定性为遗忘物的前提下,乙捡走甲遗忘的名牌包是否构成侵占罪的主要考虑因素为乙是否具有拒不归还的行为、非法占为己有的目的以及该遗忘物是否符合数额较大的条件。

实践中对于行为人乙是否具有拒不归还的行为和非法占为己有的目的证明难度较大,但是如乙实施了处分、赠与、拒不退还等损害甲名牌包所有权的行为时,即可推定乙的行为符合上述行为与目的条件。对于“数额较大”的认定标准全国各地并不统一,浙江、上海等地将2万元作为“数额较大”的起点;天津、辽宁、福建、四川等地将1万元作为“数额较大”的起点。

因此本案例中如乙实施了包括但不限于上述处分甲名牌包所有权的行为,且甲的名牌包价值达到当地对于侵占罪“数额较大”的认定标准,此时乙的行为即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第二款规定的将他人的遗忘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条件,即乙的行为构成侵占罪。

如乙拾得该名牌包的行为不符合上述侵占罪的成立条件,则乙的行为不构成刑事犯罪,但其应将该遗失物返还权利人或者送交有关部门保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四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由此可见,当我们拾得遗失物时,不可想当然的认为该遗失物在权利人不明的情况下所有权即归属于自己。另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五条规定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知道权利人的,应当及时通知其领取;不知道的,应当及时发布招领公告。因此,如果我们遗失了贵重物品,可以寻求有关部门的帮助或者关注报刊等媒体上的招领公告,虽然找回的几率不高,但是也不失为一种方法。

最后,遗失物或遗忘物的所有人在遗失贵重物品后肯定非常着急。一方面,如遗落在公共场所内的确很难找回该遗失物或遗忘物;另一方面,如已经被他人拾得,找到该拾得人更是难上加难。遗失物所有人如遇到拾得人拒不归还的行为可通过民事规定维护权益,遗忘物的所有权人可通过刑事自诉的规定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另外,在生活中如拾得他人的遗失物或遗忘物,我们可以在原地或者附近地点留下联系方式,也可以留言告知已将此遗失物品送交遗落地的场所管理部门或者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这样可以方便失主尽快找到遗失物或遗忘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