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建立婚恋关系并骗取财物是否构成诈骗罪?

文\孙婷婷

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黑龙江分所律师助理

婚恋诈骗是指,以婚恋关系为掩护,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诈骗财物的行为,这是近年来较为常见的一种诈骗方式。

鉴于婚恋诈骗中,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已经建立起了一定程度的婚恋关系,他们之间的经济往来是构成诈骗罪还是属于民间借贷一直是此类案件审理的难点,此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就是区分的关键,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建立婚恋关系并骗取财物达到法定数额的,构成诈骗罪。

案情简介

2018年8月,陈某通过交友软件与徐某相识,以谈恋爱为名骗取徐某信任后,以母亲病重为借口于2019年8月骗得徐某钱款1万元。2019年7月,陈某通过同样的方式结识马某,以恋爱结婚为名骗取信任,以母亲病重、购买车辆作为网约车为借口,在2019年8月至2020年3月期间从马某处共骗得钱款158196元,后归还33388元。2020年3月,陈某被抓获,到案后供认了部分犯罪事实。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公民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鉴于陈某有前科,判决:陈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10个月,并处罚金,责令其向被害人徐某、马某退赔违法所得。一审宣判后,陈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解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接触式婚恋诈骗中,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有真实的线下交际,建立了婚恋关系,行为人通常会狡辩他们之间的财物往来属于民间借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认定就成为区分关键。鉴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一种主观状态,其认定可以通过审查犯罪预备行为、被害人及钱款流动情况等方面综合判断。

首先,犯意起始于犯罪预备阶段,该阶段行为人的主观内心活动会通过外在行为表现出来,判断行为人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可以审查其是否具有犯罪预备行为。正常婚恋关系中,也可能存在夸大自身情况博取对方好感以建立恋爱关系的行为,但虚构身份、财产及婚姻情况,伪造、购买虚假证明材料等过度包装行为通常是婚恋诈骗的犯罪预备行为。

本案中,陈某通过网络搭识马某,谎称其毕业于上海交通大学、在上海石化工作等,并伪造结婚证和离婚证,通过虚假身份状态骗取马某信任后便向其谎称需要钱款为母治病。可见,陈某结识被害人具有犯罪动机,其与被害人之间的经济往来并非民间借贷,而是一场精心策划的婚恋诈骗行为。

其次,行为人通常与多名被害人发展婚恋关系且钱款流动呈现一定的规律性。司法实践中,婚恋诈骗案件的受害人通常为多名,因为行为人只在乎如何从被害人处诈骗财物,以使犯罪收益最大化,只需要合适的被害人,无需固定的被害人,当行为人存在“一脚踏多船”的情形时,趋向婚恋诈骗的倾向愈发显著,如果侦查及审理过程中,确实存在多名被害人且陈述可以互相印证,一般可以证实行为人确实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同时,行为人既然以非法占有的目的,那么可以通过涉案钱款的流动规律来综合判断其是否构成诈骗罪,是否既遂。若行为人与被害人结识后不久即向被害人索要钱款,在恋爱关系中行为人给付钱款的数额与被害人给付钱款数额的差额悬殊,行为人向被害人索要钱财的理由与其得款后的使用并不一致,甚至用于个人挥霍,可以判断行为人并非真心与被害人建立婚恋关系,而是以婚恋为掩饰,从结识之初便具有诈骗被害人财物的故意。

本案中,两名互不相识且无利害关系的被害人皆陈述了陈某谎称母亲重病需钱治病的情况,陈述内容可以相互印证,可以据此认定,陈某在婚恋交往中实施了虚构事实博取被害人同情进而骗取钱财的行为。同时,陈某在结识两名受害人后不久就以母亲重病需要钱款的理由索要钱财,时间间隔短暂,交往中被害人给付的钱财远多于陈某在恋爱中付出的钱财,陈某得手后用于自己消费,钱款流动也符合婚恋诈骗的特征。

小结:幸福美好的婚恋关系是人的正常追求,但选择建立这种关系的对象时一定要慎重,要擦亮双眼避免上当受骗。同时,骗子们也不要心存侥幸,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建立婚恋关系并骗取财物的行为可能会构成诈骗罪,不要妄图以民间借贷逃避法律责任。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