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亮点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亮点解读

文\文晓欢

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北京总所律师助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以下简称新动物防疫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21年1月22日修订通过,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一、新动物防疫法修改的背景

作为规制动物防疫活动的专门法律,旧动物防疫法是2007年修订、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的。旧动物防疫法在实施中存在一些问题,如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法案室副主任王观芳认为,旧动物防疫法中没有规范高风险地区的动物向低风险地区调运。养殖经营者防疫意识比较淡薄,法律对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刚性约束不强。基层动物防疫和监管力量不足,兽医制度不完善,难以满足防疫的需要。这些问题都需要通过修改法律予以解决。同时,在新冠疫情的推动下,《动物防疫法》的修订被提上了日程。

二、新动物防疫法的两个调整

1、动物防疫方针的调整

根据新动物防疫法第五条,动物防疫的方针由旧法的“预防为主”,调整为“预防为主,预防与控制、净化、消灭相结合”,并且新法第一条规定的立法目的的表述也由“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调整为“预防、控制、净化、消灭动物疫病”。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答记者问介绍,净化是消灭特定动物疫病的必经之路,世界卫生组织等国际组织积极推动全球和区域性动物疫病净化,不少国家动物疫病净化、消灭取得成功经验;且动物疫病净化有其特点,比如需要采取疫病检测、检验检疫、隔离、扑杀等,所以需要法律提供强有力的保障。因此,新法借鉴国际先进做法,通过新增病死动物的无害化处理和兽医管理等内容,对动物疫病净化消灭规划和计划等作出了规定,从而在进行全面防控的基础上,推动动物疫病从有效控制向逐步净化消灭转变。

2、动物防疫责任的调整

旧动物防疫法下,动物防疫责任主要由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承担(国家层面主管部门为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承担,新动物防疫法将其调整为构建责任明确、各负其责、各尽其能的防疫责任体系。

需注意,新动物防疫法第三十三条还增加规定了以下两个协作机制以及相关通报制度:

一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野生动物保护等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人畜共患传染病防治的协作机制。发生人畜共患传染病疫情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与本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野生动物保护等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相互通报;

二是,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海关总署等部门应当建立防止境外动物疫病输入的协作机制。海关发现进出境动物和动物产品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及时处置并向农业农村主管部门通报。

三、新动物防疫法需关注的重点

1、动物疫病分类

根据动物疫病对养殖业生产和人体健康的危害程度,新动物防疫法将动物疫病分为下列三类:

一类疫病,是指口蹄疫、非洲猪瘟、高致病性禽流感等对人、动物构成特别严重危害,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严厉的强制预防、控制等措施的;

二类疫病,是指狂犬病、布鲁氏菌病、草鱼出血病等对人、动物构成严重危害,可能造成较大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需要采取严格预防、控制等措施的;

三类疫病,是指大肠杆菌病、禽结核病、鳖腮腺炎病等常见多发,对人、动物构成危害,可能造成一定程度的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需要及时预防、控制的。

2、养犬的相关规定

新动物防疫法单独提到了对犬类的管理,这是旧法中从未提及的。众所周知,犬类造成的狂犬病、人身伤害、环境污染,已经是中国社会相当严重的问题。

新《动物防疫法》第三十条明确:单位和个人饲养犬只,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免疫接种狂犬病疫苗,凭动物诊疗机构出具的免疫证明向所在地养犬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携带犬只出户的,应当按照规定佩戴犬牌并采取系犬绳等措施,防止犬只伤人、疫病传播。街道办事处、乡级人民政府组织协调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做好本辖区流浪犬、猫的控制和处置,防止疫病传播。同时,新动物防疫法明确规定:对饲养的犬只未按照规定定期进行狂犬病免疫接种的,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一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由动物诊疗机构、无害化处理场所等代为处理。

3、动物疫情的检测和疫情预警

根据新动物防疫法,动物疫情检测和疫情预警从以下三方面加强管理:

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按照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规定和动物疫病监测计划,对动物疫病的发生、流行等情况进行监测。

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无害化处理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阻碍。

从事动物疫病监测、检测、检验检疫、研究、诊疗以及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迅速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防止动物疫情扩散。

修订后的《动物防疫法》通过完善法律制度为加强动物防疫、防范生物安全、保障人民健康提供了强有力的法治保障。随着我国生物安全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相关企业更加需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要触碰“红线”,合法合规经营;饲养动物如犬只的个人,更需要文明饲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