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还在发“葛优躺”表情包斗图吗?侵权了!

您还在发“葛优躺”表情包斗图吗?侵权了!

文\贾涛 

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西安分所律师

葛优在《我爱我家》中的“葛优瘫”大家都不陌生。某环境艺术公司在微信公众号中发表标题为“从‘京瘫’到‘津瘫’,滨河湾教你如何‘瘫’!”的文章,文章中使用 4 幅《我爱我家》剧集中“季春生”躺在沙发上剧照的截图,并将截图与其他图片拼图编辑11幅次,同时配有文字内容,因此被葛优诉至法庭。 

该案一审法院判决:一、该环境艺术公司在其微信公众号“现代工程设计集团”首页持续十日登载致歉声明,向葛优赔礼道歉;二、该公司赔偿葛优经济损失40000元及合理支出1000元;某环境艺术公司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认同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了上诉。 

据统计自2017年起,葛优除了起诉上述案件中的某环境艺术公司之外,共提起了176起关于“葛优躺”“葛优瘫”的肖像权侵权诉讼,并且全部胜诉。

在现实生活中,我们经常会使用明星或者他人的肖像作为表情包、P图恶搞、AI换脸或用于广告、装饰,岂不知这些行为在无形中都涉嫌构成侵犯他人肖像权,那么,什么行为构成侵犯肖像权?涉及的主要法律法规又有哪些呢? 

一、侵犯肖像权是不以“营利”为必要条件的

《民法典》实施前,《民法通则》规定侵犯肖像权需要以侵权人有“以营利为目的”作为前提。随着经济社会不断发展,部分侵害肖像权的行为以恶意损害或者恶作剧的形式出现,往往不以营利为目的或者难以认定侵害肖像权的行为具有营利性。 

因此,《民法典》删除“以营利为目的”这一要素,避免肖像权保护范围的不当缩小,为肖像权侵权行为的认定提供了清晰指引。 

例如,摄影爱好者街拍人物照片并将照片上传至个人微博、朋友圈、短视频网站等社交媒体。虽然难以认定其有营利之目的,但未经他人同意仍有可能构成肖像权侵权。 

二、AI换脸、P图恶搞构成侵权

《民法典》第1019条第1款规定,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肖像权。

随着AI换脸、PhotoShop美图软件、视频处理应用等技术的发展,有人非法利用信息技术手段深度伪造他人肖像,并在此基础上形成高度逼真且难以识别的表情包、图片、视频等进行广告宣传,吸引流量牟利。还有甚至伪造他人肖像,通过抠图换脸等方式进行侮辱、诽谤、网络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以上行为在未经权利人许可的情况下都可能构成侵权。 

三、擅自使用肖像作品构成侵权 

肖像作品是指以人物肖像为素材经智力创造形成的成果,该作品就属于肖像权与著作权的共同载体。 

《民法典》第1019条第2款规定,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据此,著作权人未经肖像权人同意擅自使用肖像作品也会构成侵权。 

例如,李某去影楼拍摄个人写真照片,虽然此处默认影楼使用其肖像进行创作,但并不代表授权影楼可以随意使用该组写真照片。影楼擅自将照片对外用于广告宣传、招揽客户都会损害李某权益,构成侵害李某的肖像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