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刷单背后的刑事风险

网络刷单背后的刑事风险

文\邱天

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急招刷单,收入保障”、“按单结算、不用工作,报酬立刻到账”……这些文案内容是不是很熟悉?我们每天在使用网络的过程中,甚至只是点开某个网页,都会看到这样的宣传广告。这些简单易懂又饱含诱惑的广告宣传语背后,是电子商务时代下潜藏的一条庞大灰色利益链条——网络刷单。

网络刷单属于互联网交易的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行为人以虚构交易流程等方式,对电商平台上商品交易的成交量、买家评价等内容进行造假,进而提高电商平台卖家销售额及信用等级,达到增加卖家竞争力的目的。实际操作中,通常是刷单人购买卖家的商品,卖家邮寄空包,买家签收包裹后使用卖家提供的素材编辑图文并进行好评,卖家收到好评后向刷单人支付佣金。这样一套流程下来,卖家与刷单人各有收益。

随着近年来电商平台对刷单的需求量暴增,更使传统的刷单形成了产业化链条,刷单平台如雨后春笋般出现,组织者通过各种简单粗暴的广告宣传吸纳大批以赚取佣金为目的的人员共同进行刷单。此类组织庞大且分工明确,有专门人员负责组织管理、寻找有需求卖家、吸纳人员并进行培训、收发佣金等。

然而,刷单活动因其行为性质,会造成虚假宣传的现象,导致电商平台交易秩序受到严重影响,甚至严重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利用网络进行刷单炒信的行为除可能受到行政处罚外,还可能因此承担刑事责任,下面将列举几种刷单行为涉及的罪名以供了解。

一、非法经营罪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删除信息服务,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发布信息等服务,扰乱市场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一)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二)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由此可见,行为人明知其所发布的信息系虚假信息,仍以营利为目的进行刷单活动的,可被认定为法律规定的“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如数额达到上述标准,则将被认定为构成非法经营罪。

(2016)浙0110刑初726号案件中,被告人李某某通过创建“零距网商联盟”网站和利用YY语音聊天工具建立刷单炒信平台,为淘宝卖家提供刷单炒信服务。在收取买家300元至500元不等的保证金和一定数额的平台管理维护费后,被告人组织刷单人通过该平台发布的信息在淘宝上进行虚假交易并给予虚假好评,进而提升相应淘宝店铺的销量和信誉,欺骗淘宝买家。从2013年2月至2014年6月,被告人李某某共收取平台管理维护费、体验费及任务点销售收入至少人民币30万元,另收取保证金共计人民币50余万元。杭州市余杭区法院认为被告人建立平台组织刷单炒信的行为属于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且符合《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构成要件,因此以非法经营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连同原判有期徒刑九个月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十二万元。

 二、虚假广告罪

本罪规定的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上述主体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进行虚假宣传,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即应予立案追诉。根据《广告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活动,适用本法。”有部分的司法判例中审理法院认为被告人建立刷单平台组织刷单的行为属于通过网络平台直接或间接地推销服务的互联网广告行为。如(2020)闽0304刑初95号案件中,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便以此观点判决被告人犯虚假广告罪。

该案中被告人张某在荔城区设立公司,为不特定的淘宝店主提供刷单服务,通过虚假交易的方式,提高交易量以及好评度,以此提升淘宝店铺的信誉,促进淘宝店铺的成交量。之后,为了降低自身风险,其还将部分业务分流给一个刷单平台,将本金和佣金一并转入该平台从中赚取佣金差价。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作为广告经营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做虚假宣传,其为刷单提取佣金而获得的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145200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虚假广告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三、破坏生产经营罪

大部分的刷单活动都是正向的行为,即卖家借助刷单炒信活动提升自己的店铺信用等级以获得较高的曝光度和竞争力。但是刷单也可以反向进行,即行为人通过刷单刷量的方式向某一卖家的店铺或商品刷差评,以此对同行业、同领域竞争对手的正常经营造成干扰,降低其平台信用;或是通过给竞争对手刷单炒信后持证据进行举报,反诬对手存在刷单行为,使其遭受平台的处罚。

《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规定:“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电商平台的搜索排序属于互联网经济的运营方式,应认定为生产要素。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报复和从中获利的目的,客观上通过在恶意大量购买他人商品或服务,至其被平台认定为虚假交易进而被降低信用等级或商品排序,造成被害人遭受损失10万元以上的,其反向炒信的行为应以破坏生产经营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8年第8期所载的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诉董某、谢某破坏生产经营案中,在淘宝网经营论文相似度检测业务的被告人董某为谋取市场竞争优势,雇佣并指使被告人谢某,多次以同一账号恶意大量购买被害人淘宝网店铺的商品千余单,导致被害人被淘宝平台认定为从事虚假交易,并对该店铺作出商品搜索降权的处罚。经过被害人的线下申诉虽然恢复了搜索排名,但被处罚期间,因消费者在数日内无法搜到被害人店铺的商品,严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经审计,被害人的损失达人民币159844.29元。一审法院以破坏生产经营罪判处被告人董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判处被告人谢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二个月。二被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了定罪部分,但撤销原判的量刑,判处董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谢某免予刑事处罚。

“流量至上”滋生了刷单炒信这一违法行为。对此现象应不断从立法层面进行打击管控,另外,电商平台也应对其内部信用等级评价、商品搜索排序等制度进行调整,将刷单炒信行为对商品竞争优势的捆绑作用降至最低。电子商务时代,无论是卖家还是平台,都应以诚信经营为原则,切莫以投机手段追求收益,甚至不惜铤而走险触碰刑事红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