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送我们的法律礼物

“3.15”送我们的法律礼物

文\张戈

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成都分所律师

3月的卷首语主题抹不开“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

其实“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是一个货真价实的“国际节日”,这个概念最早是由一家非盈利组织“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在1983年确定的,宗旨就是对消费者进行教育,提高消费者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和能力,并且处理消费者投诉,帮助消费者挽回损失。

镜头转向我国,自从1991年央视315晚会以来,每年都会曝光大量消费者关注的质量问题,深度揭露消费环境存在的问题,目的是为了促使消费者提高维权意识、企业认识到自己存在的不足,315晚会对国人生活水准的提高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而今年3月15日,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制定出台的《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在中央广播电视总台第31届“3·15”晚会现场正式发布。可以说是给消费者们送上了一份大礼。

这份“大礼”独具我国特色,主要聚焦在网络交易、新业态新模式上。比方说,针对网络经营主体登记问题,《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对《电子商务法》规定的“零星小额”和“便民劳务”两类免于登记情形进行了具体界定,提升网络经营主体整体合规度。针对社交电商、“直播带货”等网络交易新业态,《办法》界定了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角色定位,明确了各参与方的责任义务。针对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办法》严格压实主体责任,督促其切实规范经营行为、强化内部治理。针对网络消费者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规则,《办法》做出了详细规定,切实保护个人信息安全。针对虚构交易、误导性展示评价、虚构流量数据等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办法》进行了明确规制,禁止各类网络消费侵权行为。

比较打动笔者的是第十六条“网络交易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与第十八条“网络交易经营者采取自动展期、自动续费等方式提供服务的,应当在消费者接受服务前和自动展期、自动续费等日期前五日,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由消费者自主选择;在服务期间内,应当为消费者提供显著、简便的随时取消或者变更的选项,并不得收取不合理费用。”

肉眼可见,这份“大礼”的出台将为营造安全放心的网络消费环境提供有力的法制支撑,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