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关于法人的一般规定

《民法典》关于法人的一般规定

文\李小平

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黑龙江分所律师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了法人的定义,成立原则和条件、住所等一般规定,并对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特别法人三类法人分别作了具体规定。

关于法人一般规定的具体内容,我们将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1.法人的成立

法人应当依法成立。法人应当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财产或者经费。法人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设立法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依照其规定。

2.法人成立和终止时间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

3.法人的责任

法人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4.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是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

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法人承担民事责任。法人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5.法人的住所

法人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应当将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登记为住所。

6.法人的变更登记

法人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否则,法人的实际情况与登记的事项不一致的,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同时登记机关亦应当依法及时公示法人登记的有关信息。

7.法人的合并和分立

法人合并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合并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法人分立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分立后的法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是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8.法人的分支机构

法人可以依法设立分支机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支机构应当登记的,依照其规定。

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

9.法人的设立人责任

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未成立的,其法律后果由设立人承受,设立人为二人以上的,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第三人有权选择请求法人或者设立人承担。

10.法人的终止和清算

在法人解散或被宣告破产或出现法律规定的其他原因时法人依法完成清算、注销登记的,法人终止。法人终止,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依照其规定。

当法人章程规定的存续期间届满或者法人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或法人的权力机构决议解散或因法人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或法人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登记证书,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时,法人解散。

法人解散的,除合并或者分立的情形外,清算义务人应当及时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法人的董事、理事等执行机构或者决策机构的成员为清算义务人。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否则,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主管机关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法人的清算程序和清算组职权,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公司法律的有关规定。

另外,清算期间法人存续,但是不得从事与清算无关的活动。法人清算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或者法人权力机构的决议处理。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11.法人的注销登记

法人清算结束并完成法人注销登记时,法人终止;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清算结束时,法人终止。法人被宣告破产的,依法进行破产清算并完成法人注销登记时,法人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