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冷静期”对协议离婚的影响

离婚“冷静期”对协议离婚的影响

文\刘晓巍

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黑龙江分所律师

冲动是魔鬼,人在冲动之下往往会失去理智,作出错误的选择和决定。现实生活中,夫妻间发生矛盾后因为一时冲动选择离婚的也大有人在。

为减少草率离婚、冲动离婚,完善离婚制度,稳定婚姻关系,维护社会安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在离婚登记程序中增加了“离婚冷静期”的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关于离婚“冷静期”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据此规定,如果夫妻二人同意离婚,并想通过协议离婚方式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则需要向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离婚登记申请。婚姻登记机关收到当事人的离婚登记申请后,并不会当场审核办理离婚手续。

当事人需要自向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等待30日,也就是所谓的“冷静期”,如果在该30日的“冷静期”内,夫妻一方或双方自愿和好或者不愿意再继续离婚,可直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不再离婚。

如果经过30日的离婚“冷静期”,夫妻双方并没有和好的可能,仍然坚持离婚的,需要在30日“冷静期”满后的30日内,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

如果自向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离婚“冷静期”届满之日起超过30日,夫妻双方没有共同亲自去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则视为该夫妻二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二、离婚“冷静期”对协议离婚的影响

01对办理协议离婚手续时间的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之前,如果夫妻双方自愿协议离婚,并对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权协商一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和现行的民政部2015年12月发布的《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在婚姻登记机关工作日期间,当天即可办理离婚手续,解除婚姻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后,协议离婚要经过30日的离婚“冷静期”,并且双方依然没有和好的可能,离婚意愿强烈,此种情况下即使在“冷静期”期满后的第二天就去办理离婚手续,协议离婚最快仍需要31天的时间。

02对协议离婚登记程序的影响

2020年11月24日,民政部发布《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有关婚姻登记规定的通知》(民发【2020】116号),对婚姻登记有关程序作出了相应调整,在离婚程序中增加冷静期。

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新的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遗失的可不提供,但需书面说明情况),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

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单》,并将《离婚登记申请书》、《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与《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单(存根联)》一并存档。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在此情况下,如果再想离婚,仍然需要从头开始,还需要经历一个30日的“冷静期”,并在“冷静期”满后30日内共同去办理离婚登记手续。

婚姻自由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希望通过离婚“冷静期”的设定,冲动离婚的夫妻可以慎重对待婚姻,更好地维护家庭和社会的和谐与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