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张戈
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成都分所律师
本文为笔者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及代理案件所收获经验撰写,旨在介绍互联网上侵犯名誉权案件中, 如何以刑事自诉方式协助当事人维护其合法权益、追究发布诽谤信息者刑事责任,最终达到维护当事 人名誉权的诉求。
一、定性为先:对侵犯名誉权的具体行为定性
笔者在之前的文章《张戈律师 | 名誉权侵权案件举证与取证》中提到,侮辱、诽谤是典型的侵犯名 誉权的违法行为。从个人角度出发,当我们遇到可能涉及侵犯个人名誉权的行为时,首先应对侵害人 所实施的具体行为进行定性。
该行为是什么行为?侮辱 or 诽谤?
参照侮辱罪对侮辱行为的定性,行为的主要手段有:
(1) 暴力侮辱人身,这里所讲的暴力,仅指作为侮辱的手段而言。例如以粪便泼人,以墨涂人,强 剪头发,强迫他人做有辱人格的动作等,而不是指殴打、伤害身体健康的暴力。
(2) 采用言语进行侮辱,即用恶毒刻薄的语言对被害人进行嘲笑、辱骂,使其当众出丑,难以忍受, 如口头散布被害人的生活隐私、生理缺陷等。
(3) 文字侮辱,即以大字报、小字报、图画、漫画、信件、书刊或者其他公开的文字等方式泄漏他 人隐私,诋毁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
鉴于侮辱行为表现清晰,对侵害人主张犯侮辱罪承担刑事责任的难点更多集中在对“公然侮辱” 的举证上,对侮辱行为在这里不多做赘述。
参照诽谤罪对诽谤行为的定性,诽谤指通过捏造事实、隐瞒真相公开散布或者组织、指使其他人 员散布他人的负面信息,达到侵犯他人名誉权、致使他人社会评价降低的目的的行为。
从委托人(通常为“受害人”)角度出发,名誉权维权中除开追究侵权人民事责任外,视具体情 况以刑事自诉“侮辱罪、诽谤罪”的形式,追究侵权人刑事责任,亦是可采取的途径之一。
律师在代理名誉权类案件过程中会发现,绝大多数名誉权类案件,侵权人所实施的具体侵权行为 通常为诽谤而非侮辱。
当遭受诽谤后,尤其是侵权行为发生在互联网上,更可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 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项的规定为依据,在浏 览量或转发量达到的情况下进行刑事自诉立案,让民事侵权层面的诽谤行为转化为诽谤罪里的犯罪行 为。
这也是笔者写这篇文章的原因之一。
二、为什么选择刑事自诉维权?
名誉权案件,通常为民事侵权类案件,当事人或律师一般会选择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诉求一般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公开道歉、赔偿精神损失及赔偿因维权而产生的合理支出, 即要求被告承担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违反民事法律规范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按照不告不理 的原则,由当事人向法院起诉后再由法院判决。对名誉权案件的被告而言,民事责任的结果无外乎道 歉和金钱赔偿。金钱赔偿由于个案差异,法院愿意支持的数额偏向保守,因此存在即便官司胜诉,判 决结果甚至难以挽回原告的经济损失更不必说弥补精神损害创伤的情况。
此时如能以侮辱罪或诽谤罪提起刑事自诉而非民事侵权诉讼,则可追究施害者刑事责任,使其侵 权行为上升到犯罪行为并予以相应惩处的高度。
刑事责任是指违反刑事法律规定的个人或者单位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主 要是刑罚,依照中国刑法的规定 , 刑罚包括主刑和附加刑两种。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 徒刑、死刑。附加刑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和没收财产。
换言之,一旦侵权人的诽谤行为最终被定性为犯罪行为承担了刑事责任,对其个人影响将十分巨大, 除开自身遭受刑事处罚,还会对其直系子女今后的政审造成影响,影响到子女的参加公务员考试、征兵, 银行、国企、事业单位入职、军校和警校报考等的政审,后果不可谓不严重。
故律师在处理名誉权侵权案件中,当发现诽谤行为足够恶劣,造成的后果足够严重时,可考虑研 究采取刑事自诉以达到维权目的。
三、诽谤罪刑事自诉的难点及应对思路
从刑事自诉规定出发
刑事自诉是指被害人、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为了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而直接向人民法 院提起的诉讼。自诉案件,是“公诉案件”的对称。人民法院受理自诉案件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适格的自诉人
在法律规定的自诉案件范围内,遭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被害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被害 人死亡、丧失行为能力或者因受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告诉,或者是限制行为能力以及由于年老、患病、 盲、聋、哑等原因不能亲自告诉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
诽谤罪的自诉案件一般不存在没有适格自诉人的问题。
(二)有明确的被告人和具体的诉讼请求
自诉案件的刑事诉讼程序由于自诉人的起诉而引起,对于自诉案件,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均不 介入,因此没有公安机关的侦查和人民检察院的审查起诉。自诉人起诉时应明确提出控诉的对象,如 果不能提出明确的被告人或者被告人下落不明的,自诉案件不能成立。自诉人起诉时还应提出具体的 起诉请求,包括指明控诉的罪名和要求人民法院追究被告人何种刑事责任。如果提起刑事自诉附带民 事诉讼,还应提出具体的赔偿请求。
诽谤罪的自诉案件中,明确被告人身份信息的方式一般与民事侵权诉讼相同,包括但不限于从侵 权平台处获取或倚靠另案提起民事诉讼获取。有关互联网侵权案中如何获取侵权人身份信息的相关问 题在这里不多做赘述。
(三)属于自诉案件范围
即属于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的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 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三类案件以及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确定的具体的自诉案件。
诽谤罪刑事自诉是典型的自诉案件。
(四)被害人有证据证明
被害人提起刑事自诉必须有能够证明被告人犯有被指控的犯罪事实的证据。
通过大量司法案例检索不难发现,诽谤罪自诉案件的成功判例屈指可数,原因在于大量诽谤罪自 诉案件倒在了立案阶段,因为证据准备不充分或缺少对方当事人身份信息,仅凭当事人自身很难完成 刑事自诉案件立案。再者,诽谤罪的刑事自诉案件通常涉及个人隐私,不宜在裁判文书网进行公开, 能检索到的有参考价值的案例更是难上加难。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 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从刑法条文描述看,诽谤罪刑事自诉的首要难点除开倚靠扎实的证据证明存在“诽谤行为”外, 还需证明其“情节严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 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 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 一 ) 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
( 二 ) 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 三 ) 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
( 四 )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在大量同类案件中,发生在互联网上的诽谤行为,侵害人发布的诽谤信息点击、浏览次数达到 五千次,转发达到五百次并不是一件难事,如果机械理解该条款,则互联网上没有一个诽谤行为情节 不严重。
故对于互联网上的诽谤行为,如想提起刑事自诉并成功立案,单纯只依靠点击量、转发量达到标准, 从笔者个人理解出发,证据未免有些单薄。以笔者代理某起名誉权刑事自诉案件为例,从决定自诉立 案向法院递交材料到法院正式立案,一次成功,进程出乎意料的顺利,究其原因,无外乎准备的证据 极为充分详实。
除开确已满足“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 次以上”这一系列证据外,我们还提供了委托人多次报警、警察出警记录、委托人穷尽手段救济的部 分材料、委托人单位、侵权人单位协助调解的相关资料以及委托人因诽谤言论产生抑郁症表现得就医 资料等等。
扎实的证据材料无不说明该起案件的性质之恶劣及委托人之无助,且该案完全满足自诉立案的一 切条件,自然立案格外顺利,最终该案也取得了令委托人十分满意的结果,律师本人也收到了委托人 的表扬信,该案也成为我所 2022 年度经典成功案例。
(五)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自诉人应当依据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和地区管辖的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刑事自诉案件的自诉人、被告人一方或者双方是在我国港、澳、台居住的 中国公民或者其住所地是在我国港、澳、台的,由犯罪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审判。港、澳、台同胞告诉的, 应当出示港、澳、台居民身份证、回乡证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本人身份的证明。
对于诽谤罪的自诉案件,尤其是发生在互联网上的诽谤罪自诉案件,犯罪地在何处值得推敲。我 国对网络犯罪案件没有具体的管辖规定,结合司法实践和相关的司法解释,针对或者主要利用计算机 网络实施的犯罪,犯罪地有:
1. 用于实施犯罪行为的网络服务使用的服务器所在地;
2. 网络服务提供者所在地;
3. 被侵害的网络信息系统及其管理者所在地;
4. 犯罪过程中犯罪嫌疑人、被害人使用的网络信息系统所在地;
5. 被害人被侵害时所在地和被害人财产遭受损失地公安机关可以管辖。
也就是说,诽谤罪刑事自诉可以在被告人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亦可以在被害人所在 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关于管辖的问题,建议具体案例具体分析多方尝试。
四、诽谤罪刑事自诉的结果预期
尽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 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但通过检索 不难发现,以诽谤罪提起的刑事自诉案件中,虽有法院确认此类案件属于刑事自诉案件,但多数以证 据不足被驳回,或不予受理。
诽谤罪的刑事自诉,其刑事立案标准和对被告人的举证要求都比较高,被告人的违法行为必须达 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构成犯罪,能够立案殊为不易,能真正判决有罪当庭收监则更为困难。
故诽谤罪刑事自诉立案成功后,仍不能掉以轻心,应对具体案件可能产生的结果做好足够的心里 预判。
法院通常会在立案后要求被害人再补充一次证据,因为网络诽谤的取证较为困难,凭借被害人本 人的取证能力,一方面很难查明网络诽谤行为人的真实身份,另一方面很难查清楚诽谤信息的来源、 诽谤信息的点击、浏览、转发次数,《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三款规定,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的诽谤罪, 被害人提起刑事自诉后,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因此,被害人 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提供证据。
笔者认为,诽谤罪的刑事自诉案件相比于等待法院判决,与被告人庭外和解是更能保护被害人利益、 维护被害人合法权益的手段。刑事自诉案件可以和解,但应遵守互谅互让的原则,该类案件撤诉以自 愿为原则,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
自行和解是《刑事诉讼法》赋予自诉案件双方当事人的一项诉讼权利,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他 们可以互谅互让、互相协商,以达成和解协议的方式解决纠纷,而后撤诉。对于已经审理的自诉案件, 当事人自行和解的,应当记录在卷。对于自诉人要求撤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确属自愿的,应当 允许撤诉。经审查后,认为自诉人系被强制、威吓等原因而被迫撤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通过刑事自诉撤诉来要求被告人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相较于民事诉讼,余地更大、谈 判空间更广、监督执行的可行性也更高,对维护委托人自身利益极为有益。协商不成,自诉案件本身 漫长的流程对被告人带来的心理压力也无疑是巨大的,即便最后未能判处实刑,对被害人心理上也能 有一定安慰,况且委托人仍可以提起民事诉讼继续维权。
五、结语
笔者代理、解答数起名誉权侵权案件、咨询后对受害者维权之难深有感触。名誉权侵权尤其互联 网名誉权侵权案中,受害者往往需要投入大量的时间、精力和金钱,对司法资源也是巨大的损耗。而 从实际维权效果来看,最终的案件结果与受害者理想中的扬眉吐气、还人清白、侵权人被千夫所指的 预期差距不小。
究其原因还在于网络技术进步和自媒体平台兴起进一步拓宽了人们自由表达的言论空间,为侵权 行为提供了依托的平台,侮辱诽谤等不实信息的传播速度、广度也呈几何倍数增长,极易一不留神就 造成严重后果。
对侮辱、诽谤行为采取刑事自诉维权是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不可或缺、极其有效的保护方式,对 该问题进行探索极有意义,无论是司法实践还是理论探索,笔者已然大有收益。
希望本文能加深广大读者对诽谤罪刑事自诉的了解,愿我们不要成为无辜的受害者,更不要去做 有意无意的侵权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