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离异,债权人如何保障权益?

文\张宏达

北京岳成律师事务黑龙江分所律师

夫妻共同债务主要是指基于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以及对共有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而产生的债务。近年来,对于夫妻共同债务如何认定成为社会热门问题。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债务,究竟债权人应如何保障权益?

案例

白某与赵某原系夫妻关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白某向黄某借款累计50万元,并对借款利息进行约定。后黄某多次要求白某偿还借款本金和利息,白某虽认可借款事实,但一直未予偿还。黄某起诉要求白某、赵某共同偿还本金和利息。

审理中赵某辩称:其与白某已经离婚,离婚时对债务进行了约定,此事与其无关,且白某借款50万元远远超过家庭日常生活所需,借款也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庭审中,黄某不能证明其出借的款项被用于白某、赵某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共同的意思表示,故黄某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即案涉债务不能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因此,黄某要求赵某与白某共同偿还本息的诉讼请求缺乏依据,法院不应予以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白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黄某借款本金50万元及相应利息,驳回黄某要求赵某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

律师分析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4条之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根据上述规定,能够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存在以下三种情况:

一是夫妻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即夫妻事前共同签字或事后追认所形成的债务,在共同的意思表示下所负,为夫妻共同债务,尊重债务人配偶的知情权、同意权,能够最大限度减少纠纷的发生。

二是以个人名义为日常家庭生活所需所负的债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为日常吃穿用度、子女抚养教育、老人赡养等日常家庭生活所产生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就此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超出日常生活需要的债务为夫妻双方用于共同经营所负。在夫妻一方在以个人名义负债的情况下,当所借债务明显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范围的,特别是在举债数额巨大,债权人主张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应当证明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

综上所述,并非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所有债务都为夫妻共同债务。除日常家事代理范围内的借款外,债权人出借时要求“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共同签署”,可最大限度避免纠纷的发生,同时也能保障其配偶的知情权、同意权;即使发生纠纷,也可提供切实证据证明为夫妻共同债务,提高债权的追回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