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动了我的软件”之软件著作权侵权责任分析

文\历铭

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黑龙江分所律师助理

随着网络时代的发展,办公软件是打工人日常生活中的刚需,但由于正版办公软件使用费较高,很多公司与个人选择了下载使用盗版软件,导致大量的盗版软件商鱼贯而出,形成了一种软件著作权被大范围侵害的乱象。

近年来,随着著作权日益得到重视,正版软件商们也纷纷开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例如“微软诉大亚软件侵权案”、“斯维尔公司诉天正公司软件侵权案”等。

就软件著作权具体而言,软件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到底包含什么?使用盗版软件是否构成侵权呢?本文将进行具体分析。

一、软件著作权是什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本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

计算机软件的作者享有《著作权法》所规定的著作权人的所有权益,具体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等,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使用或转让著作财产权并获得相应的报酬(详见《著作权法》第十条)。

二、使用人应当如何获得软件使用权或部分软件著作权?

根据《著作权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同著作权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及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转让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应当订立书面合同。”的规定,除著作权法的特殊规定以外,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同著作权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转让部分著作权的也应当订立合同,换而言之,无论是使用还是转让,相对方都应当获得著作权人的许可或者同意并订立书面的合同。

三、未经授权、许可或转让,使用他人计算机软件是否构成侵权?

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商业使用计算机软件的,构成侵权行为;软件复制品的持有人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理由应当知道该软件是侵权复制品的,仍然构成侵权行为,但不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计算机软件用户未经许可或者超过许可范围商业使用计算机软件的,依据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2013修订)》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复制或者部分复制著作权人的软件的,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可能面临行政处罚和刑事责任。如果他人未经授权或超许可范围,公司或个人将该软件用于其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将其作为其生产经营活动的工具的复制或者部分复制软件著作权人的软件的,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并非所有的使用行为必然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2013修订)》第三十条规定,如软件的复制品持有人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理由应当知道该软件是侵权复制品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应当停止使用、销毁该侵权复制品。如果停止使用并销毁该侵权复制品将给复制品使用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复制品使用人也可以在向软件著作权人支付合理费用后继续使用。

四、合法使用、抵制盗版

综上,除法律规定无需授权的使用行为外,如软件复制品的持有人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理由应当知道该软件是侵权复制品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应当停止使用、销毁该侵权复制品。虽然法律规定善意使用者不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但也分配给善意使用者对自己“善意”承担举证责任,如使用者无法证明,仍然要承当相应的赔偿责任。

盗版软件虽然便宜好用,但是其所侵害的是软件著作权人呕心沥血的智慧成果,同时在使用盗版软件时也会承担着巨额的惩罚和赔偿的风险,因此提醒大家,抵制盗版,尊重他人的付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