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最高检发布7起检察机关依法追诉诈骗犯罪典型案例》的解读(下)

文\葛敬兰

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北京总所律师助理

2021年10月26日,最高检发布了7起检察机关依法追诉诈骗犯罪的典型案例。接下来,就让我们一起来学习一下。

(四)周某等人虚假诉讼诈骗案

1、基本案情

2013年至2015年期间,周某指使J公司法定代表人肖某某、曹某某等人通过虚增借款、虚增交易环节、归还金额不入账等方式,制造H公司欠J公司巨额债务的假象,利用虚假债权起诉R集团。周某还通过伪造证据,制造H公司在被收购前已将商会大厦房产转让给胡某某的假象,指使胡某某起诉R集团,诉讼金额共计2100余万元。R集团民事诉讼败诉,截至案发,已被法院执行700余万元。

2019年7月至9月,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对涉案人员以诈骗罪提起公诉。2020年3月至8月,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周某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判处肖某某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7万元,判处胡某某有期徒刑4年6个月并处罚金4.5万元,判处曹某某有期徒刑3年2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诉,2021年1月21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经过分析研判、引导公安机关初查,发现周某不仅是H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还是J公司的实际控制人,H公司与J公司的债务存在重大疑点。经进一步深挖取证,追诉了胡某某、肖某某、曹某某。本案的办理不仅帮助企业追回损失,挽回声誉,维护法律公正,更重要的是,对于全国民营企业而言,在进行并购项目时,提醒被收购企业要真实、合法申报企业财务信息,有利于预防和警示企业并购领域犯罪。

(五)杨某等43人虚构收藏品拍卖诈骗案

1、基本案情

2016年5月至2017年12月间,被告人杨某伙同他人先后成立多家国际拍卖有限公司,后安排公司业务员每天拨打电话,以固定的话术诱骗被害人携带“收藏品”到公司面谈,再虚构公司曾在境外成功高价拍卖的事实,诱骗被害人与公司签订《艺术品委托拍卖合同》。签订合同后,又要求被害人购买价值5千元至数万元不等的公司“藏品”成为会员,以享受境外免费拍卖服务。通过划分会员等级,以公司对不同等级的会员所提供服务内容不同以及拍卖成功后收取的佣金不同为由,逐步诱骗被害人购买更多的公司“藏品”。期间,公司不断更换名称、经营地点和法定代表人。经查,460余名被害人主要为老年人,共计被骗人民币3000余万元。

2018年12月29日,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以杨某等28人涉嫌诈骗罪依法提起公诉。2019年11月29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对28名被告人以诈骗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至十四年不等,并处罚金。

2、典型意义

本案为拍卖领域的犯罪认定和预防提供了有益借鉴。案件中,尽管罪犯均以拍卖公司的名义与每位被害人签订《艺术品委托拍卖合同》,但实际上却是以委托拍卖为诱饵,通过虚假宣传、虚构具有海外拍卖实力、向被害人夸大所出售字画等物品的价值,向被害人提供虚假的国际航班机票和伪造的拍卖视频等诸多诈骗手段,最终目的是为了向被害人高价售卖字画等物品,骗取被害人财物。因此本案是打着委托拍卖的幌子所实施的普通诈骗犯罪,而非合同诈骗罪。

(六)洪某源、张某发、彭某明等61人利用期货交易平台诈骗案

1、基本案情

2017年9月起,被告人洪某源等平台方分别搭建BNP、RBS、Kentcarlyle、TRADEMAX等虚假期货投资交易平台,嫁接于MetaTrader4交易软件,设A、B两个交易通道。A通道连接真实期货交易市场,B通道为封闭的交易通道,平台方可根据代理商要求修改后台数据,投资人的“入金”钱款进入平台方或代理商控制的公司、个人银行账户。被告人张某发、彭某明等平台代理商从洪某源等人处购买上述平台,招募业务员,发展下级平台代理商,要求业务员以微信虚拟定位、虚构“白富美”身份、发送虚假盈利截图等方式,诱使客户在平台投资。并使用B通道交易,通过设置高杠杆规则、诱导高频交易等方式使客户亏损,骗取客户交易损失及手续费。从2017年8月至2018年5月案发,张某发等人利用平台骗取被害人共计1047.1万余元,被告人彭某明等人利用平台骗取被害人共计295.4万余元。

2018年11月22日,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根据不同平台和代理商层级,以诈骗罪对洪某源等61名被告人提起公诉。2019年8月23日至9月6日,松江区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以诈骗罪对被告人洪某源等11名平台方和代理商负责人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至十年不等,并处剥夺政治权利和相应罚金。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2、典型意义

对期货投资交易平台类案要从平台真伪、被害人亏损原因、犯罪嫌疑人盈利来源厘清诈骗与非法经营等犯罪的界限,主要通过抓住涉案平台的虚假性、被告人虚构事实与被害人“入金”的因果关系、资金走向及盈利来源等关键点,依法准确认定犯罪嫌疑人的诈骗犯罪性质。

(七)腾某珠、童某散等7人“骗婚”诈骗案

1、基本案情

2013年2月至2018年3月,腾某珠为牟取非法利益,与被告人李某刀排某比等人合谋,介绍女青年假意与被害人结婚以骗取高额彩礼。经介绍,已经结婚且生育的被告人金某米、童某散等人,隐瞒婚史及生育史,与被害人史某某、倪某某等6人先后结婚。上述被告人在介绍过程中及婚后生活期间,刻意隐瞒婚育史,取得被害人的信任并骗取彩礼后,再故意制造家庭矛盾离开被害人,共计骗取人民币76.3万元。

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9月至2020年10月,先后以腾某珠等七名被告人犯诈骗罪提起公诉。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对腾某珠等七名被告人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十年六个月不等刑罚,并处相应罚金。

2、典型意义:

在办理农村“骗婚”类案件中,不能仅以是否领取结婚证、是否共同生活作为罪与非罪的判断标准,而应当把握诈骗犯罪的实质,综合考量行为人是否隐瞒婚育史、婚后是否故意挑起矛盾意欲解除婚姻关系、是否存在故意失联行为等。在此基础上,准确区分索取钱财的行为是正常的索要彩礼还是以结婚为名的诈骗。对于隐瞒婚育史、婚后不履行夫妻义务、彩礼得手后故意挑起夫妻矛盾、以夫妻感情不和等理由离家出走、要求离婚的,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