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场地面湿滑导致摔伤,是否有权要求商场进行赔偿?

文\翟慧文

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黑龙江分所律师助理

在商场内购物本来是一件惬意轻松愉快的事情,通过消费满足自身的日常需求,但是在商场内偶尔也会遇到一些意外的事情,例如商场内地面湿滑摔伤,那么遇到上述情况时,顾客是否有权要求商场进行赔偿呢?

案例

2021年8月吴某在某商场的一楼进行购物,事故发生前,该商场的保洁员在商场一楼电梯处进行清洁,清洁后地面存有水渍但保洁员并未立即将地面擦干,该商场也未在水渍旁设置安全警示标志。事故发生时,吴某由于走路步伐较快,经过湿滑的地面,走到电梯口上楼时不慎滑倒。吴某摔伤后未能与商场达成赔偿协议,后吴某诉讼至某法院,要求商场进行赔偿。

某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商场作为从事经营活动的公共场所管理人,对吴某具有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但其未及时清理地面的水渍,也未在水渍旁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对吴某滑倒受伤的损害后果具有一定的过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吴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事故发生前走路步伐较快,未注意扶手电梯安全警示慢行的标志,对自身安全未尽到足够的安全注意义务,对其自身滑倒受伤的损害后果也具有相应的过错,可减轻某商场的赔偿责任。

综合本案实际情况,某法院酌定双方均承担50%的责任。经计算,吴某因摔伤产生的医疗费、后续治疗费等合计12万元,因此法院判决该商场赔偿吴某6万元。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律师分析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可知,安全保障义务是指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对进入其管理的场所或参与其活动的人负有的保障其人身安全的义务。商场作为经营场所,其有责任为顾客提供一个安全的购物环境,如果地面湿滑将容易引起顾客滑倒,给他人带来很大的安全隐患,如造成了人身损害后果,可能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同时,为了保护自身的人身及财产安全,顾客也应尽到基本的出行安全谨慎义务,否则对自身滑倒受伤的损害后果也具有相应的过错,可能承担一定比例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