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与“限高”你想知道的那些事儿

“失信”与“限高”你想知道的那些事儿

文\欧阳洪琳

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黑龙江分所律师

近些年来,随着人民法院执行力度的加大,人们对于“失信”、“限高”等关注度也越来越高。“失信”与“限高”也经常被大家混淆,那么这两种措施是否相同,有什么区别呢?今天我们就来了解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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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是概念上的区别,“失信”与“限高”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是对于应当执行法院判决的被执行人未执行判决的两种不同的惩治措施。

“失信被执行人”是指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并且具有以下六种情形的,会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限高”是指限制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被执行人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之规定,被限制高消费的包括被执行人本人,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还包括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

通过法律规定我们可知,“限高”主要是由于客观上的一些限制而不能去进行某种消费行为,可以限制被执行人自己也可以限制一定有关人员,而“失信”主要针对被执行人主观意愿上不愿去履行应当履行的义务,限制的仅为被执行人自己。

根据法律规定,“失信”必然会产生“限高”的结果,但“限高”不一定会导致“失信”。因此可以说,“限高”的门槛低于“失信”,并且被执行人为未成年人的,人民法院不得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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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关于两者的限制时间。被列入“失信名单”后或者被限制高消费后是否就会一直产生影响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三条:

“被执行人具有本规定第一条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情形的,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期限为二年。被执行人以暴力、威胁方法妨碍、抗拒执行情节严重或具有多项失信行为的,可以延长一至三年。失信被执行人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或主动纠正失信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删除失信信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九条:

“在限制消费期间,被执行人提供确实有效的担保或者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解除限制消费令;被执行人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本规定第六条通知或者公告的范围内及时以通知或者公告解除限制消费令。”

可见,“限高”原则上要一直限制到被执行人的义务履行完毕为止。而“失信”的期限通常为二年,有抗拒执行情节严重或具有多项失信行为的,可以延长一到三年。

律师提示:

作为债权人,应当在判决生效后义务人仍不履行的情况下在规定时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以切实保障自身权益,避免因错过申请执行时限导致无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用法律武器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作为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人,应当根据生效文书内容积极主动履行应尽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应抱有侥幸心理妄想逃脱法律的约束,否则最后一定会受到法律规范的制约和惩罚。

中华民族自古即是礼仪之邦,“信”始终是我们民族的优良传统,对于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义务人有依据判决履行义务的责任,被列入失信名单影响的不仅仅是个人,可能对家庭及子女都会产生不好的影响,因此守信履约十分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