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实施,其中与《中 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有哪些区别?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实施,其中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有哪些区别?

文\刘帅

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11日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届时,1997年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契税暂行条例》”)将同时废止。《契税法》在保持《契税暂行条例》基本构架和税负水平基本不变的基础上,对征税范围、减免税、退税等进行了完善,更符合现行法律规定及交易习惯,同时强化了个人信息的保护,更有利于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二者具体对比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 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  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 定缴纳契税。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 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  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 纳契税。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 (一)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二) 土地使用权转让, 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三) 房屋买卖;(四) 房屋 赠与;(五)房屋交换。

前款第二项土地使用权转让,  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 经营权的转移。

第二条  本法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   (  ) 土地使用权出让;  (  ) 土地使用权转让, 包括出售、 赠与、互换;(  ) 房屋买卖、赠与、互换。

前款第二项土地使用权转让,  不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 和土地经营权的转移。

以作价投资 ( 入股 )、偿还债务、划转、奖励等方式 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征收契税。

 

 

第三条  契税税率为 3—5%。

契税的适用税率,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 前款规定的幅度内按照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  并报财 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第三条  契税税率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五。

契税的具体适用税率,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 府在前款规定的税率幅度内提出,  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决定,  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 国务院备案。

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依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对不同 主体、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住房的权属转移确定差别 税率。

 

 

第四条  契税的计税依据:(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  为成交价格;(二) 土地 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  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 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  三)土地使用权交换、 房屋交换, 为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

前款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并且无正当理由的, 或者所交换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明显不合理 并且无正当理由的,由征收机关参照市场价格核定。

第四条 契税的计税依据:  (  ) 土地使用权出让、出售, 房屋买卖, 为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   包括应交付的货币以及实物、其他经济利益对应的价款;  (  ) 土地使用权互换、房屋互换,为所互换的土地使用权、 房屋价格的差额 ; ( 三 ) 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以及  其他没有价格的转移土地、房屋权属行为,为税务机关  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依法核定的  价格。

纳税人申报的成交价格、互换价格差额明显偏低且无 正当理由的,  由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 收管理法》 的规定。

第五条  契税应纳税额,依照本条例第 3 条规定的税率和  4 条规定的计税依据计算征收。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 = 计税依据 × 税率,  应纳税额以人民币计算。 转移土地、房屋权属以外汇结算的,  按照纳税义务发生 之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市场汇率中间价折合成 人民币计算。

 

 

 

第五条  契税的应纳税额按照计税依据乘以具体适用税率 计算。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征或者免征契税:(一)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   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  免征;  (二)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 免征;(三) 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  酌情准予减征   或者免征;(四) 财政部规定的其他减征、免征契税的   项目。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免征契税:(一) 国家机   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权   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军事设施  二)非   营利性的学校、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承受土地、房   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养老、救助  三) 承受荒山、荒地、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   业生产;(四)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变更土地、   房屋权属;(五) 法定继承人通过继承承受土地、房屋   权属;(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 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  国务院对居民住房  需求保障、企业改制重组、灾后重建等情形可以规定免  征或者减征契税, 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决定对下列情形免征或  者减征契税:(一)因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 征用,  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二) 因不可抗力灭  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权属。

前款规定的免征或者减征契税的具体办法,  由省、自 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  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决定,  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 院备案。

第七条  经批准减征、免征契税的纳税人改变有关土地、 房屋的用途,  不再属于本条例第 6 条规定的减征、免征 契税范围的,应当补缴已经减征、免征的税款。

第八条  纳税人改变有关土地、房屋的用途,  或者有其他 不再属于本法第六条规定的免征、减征契税情形的,   当缴纳已经免征、减征的税款。

第八条  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 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  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 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

第九条  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 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日,  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 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日。

第九条  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 10 日内,   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并在 契税征收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

第十条  纳税人应当在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手续 前申报缴纳契税。

第十条  纳税人办理纳税事宜后,契税征收机关应当向纳 税人开具契税完税凭证。

第十一条  纳税人应当持契税完税凭证和其他规定的文件  材料,依法向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有关土地、 房屋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纳税人未出具契税完税凭证的,  土地管理部门、房产 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有关土地、房屋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  纳税人办理纳税事宜后,税务机关应当开具契 税完税凭证。纳税人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  不动产 登记机构应当查验契税完税、减免税凭证或者有关信息。 未按照规定缴纳契税的, 不动产登记机构不予办理土地、 房屋权属登记。


第十二条   在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前,  权属转 移合同、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不生效、无效、被撤销 或者被解除的,  纳税人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 的税款,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办理。

 

第十二条  契税征收机关为土地、房屋所在地的财政机关 或者地方税务机关。具体征收机关由省、自治区、直辖 市人民政府确定。

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向契税征收机关提 供有关资料,并协助契税征收机关依法征收契税。

第十三条  税务机关应当与相关部门建立契税涉税信息共 享和工作配合机制。  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民政、 公安等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向税务机关提供与转移土地、 房屋权属有关的信息, 协助税务机关加强契税征收管理。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税收征收管理过程中知悉的 纳税人的个人信息,  应当依法予以保密,  不得泄露或者 非法向他人提供。

第十三条  契税的征收管理,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契税由土地、房屋所在地的税务机关依照本法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征收管理。

 

第十四条  财政部根据本条例制定细则。

第十五条   纳税人、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 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本条例自 1997  10  1 日起施行。1950  4  3 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发布的《契税暂行条例》 同时废止。

第十六条  本法自2021 年 9  1 日起施行。1997  7  7 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 同时废止。


对于老百姓来说买卖房子是头等大事,而这种不动产的买卖就会遇到契税,它事关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牵动着社会方方面面。熟悉二者区别,及时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的内容,对我们大有益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