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被忽略的特别程序

易被忽略的特别程序

文\安鑫鑫

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黑龙江分所律师助理

近日,《直通九九八》栏目听众王女士致电咨询,其具有精神类疾病的弟弟,因腾讯游戏充值花费共计十多万人民币。经沟通,腾讯公司让出具其弟弟系精神类疾病的证明。栏目组张兆杰律师建议王女士的弟弟通过法院诉讼特别程序,由法院委托鉴定王女士的弟弟是否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司法实践中,特别程序与普通程序存在哪些区别?特殊程序类型有哪些?特殊程序案件应该如何救济?

一、特殊程序的特点

1、非讼性质:选民资格案件除外。

2、级别管辖:一律由基层法院管辖。

3、案件受理费:免交。

4、审判组织:独任制为原则,合议制为例外。仅审理选民资格案件以及重大、疑难的其他特殊程序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且不允许陪审员组庭。

5、审级制度:一审终审,不允许上诉、申请再审以及调解。

6、审理期限:除选民资格案件必须在选举日前审结且不得延长外,其他案件一般应在立案之日起30日内或

者公告期满后30日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二、特殊程序的分类

1、选民资格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与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公民不服选举委员会对选民资格的申诉所作的处理决定,可以在选举日的五日以前向选区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受理选民资格案件后,必须在选举日前审结。审理时,起诉人、选举委员会的代表和有关公民必须参加。人民法院的判决书,应当在选举日前送达选举委员会和起诉人,并通知有关公民。”

2、宣告公民失踪案件、宣告公民死亡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至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失踪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书应当写明失踪的事实、时间和请求,并附有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公民下落不明满四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二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死亡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申请书应当写明下落不明的事实、时间和请求,并附有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

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公民重新出现,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

3、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至第一百九十条规定:“申请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由其近亲属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向该公民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书应当写明该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事实和根据。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必要时应当对被请求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进行鉴定。申请人已提供鉴定意见的,应当对鉴定意见进行审查。人民法院审理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案件,应当由该公民的近亲属为代理人,但申请人除外。近亲属互相推诿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为代理人。该公民健康情况许可的,还应当询问本人的意见。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申请有事实根据的,判决该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认定申请没有事实根据的,应当判决予以驳回。人民法院根据被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他的监护人的申请,证实该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原因已经消除的,应当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

4、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至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申请认定财产无主,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财产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书应当写明财产的种类、数量以及要求认定财产无主的根据。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核实,应当发出财产认领公告。

公告满一年无人认领的,判决认定财产无主,收归国家或者集体所有。判决认定财产无主后,原财产所有人或者继承人出现,在民法通则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可以对财产提出请求,人民法院审查属实后,应当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

5、确认调解协议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与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由双方当事人依照人民调解法等法律,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调解组织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通过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6、实现担保物权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与第一百九十七条规定:“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由担保物权人以及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依照物权法等法律,向担保财产所在地或者担保物权登记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拍卖、变卖担保财产,当事人依据该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特殊程序的救济机制

适用特别程序作出的判决、裁定,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作出该判决、裁定的法院提出异议。法院经过审查,异议成立或者部分成立的,作出新的判决、裁定撤销或者改变原判决、裁定;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适用特别程序作出的确认调解协议、准许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裁定,当事人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裁定之日起的15日内提出;利害关系人有异议的,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