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侵害犯罪仅针对女性吗?

性侵害犯罪仅针对女性吗?

文\于洁

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刑事业务部律师助理

【背景介绍】

2020年4月30日,一篇发表在“零星之火”微信公众号上的文章引发社会舆论关注。该篇文章曝出四川某中学男性教师梁某在长达10年的过程中,涉嫌对超过20名男同学实施过性侵害。其中,有的男同学在遭受性侵害的时候尚未成年,有的男同学则多次遭受到梁某的性侵害。此消息一出,舆论一篇哗然,许多主流媒体也对这一事件进行了报道。

【律师观点】

如果您有关注我们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微信官方公众号,您可能会看到我曾经在微信公众号上撰文写过,广西横县男教师邓某涉嫌性侵幼女案以及鲍某明涉嫌性侵养女案的相关法律分析文章。在这些文章中我们已经讨论过,性侵害的犯罪对象不仅仅是女性,男性同样可以成为受害者。梁某事件就是这样的一个例证。我相信大家在愤怒之余,都很想知道,如果上述事实查证属实的话,那么梁某将面临怎样的法律处罚呢?

首先,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强奸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从这个法律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强奸罪的犯罪对象只能是女性,男性是无法构成强奸罪的犯罪对象的。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如果对男性实施了奸淫或者其他性侵害行为的,那么一般会视具体案件情节和被害男性是否已经年满十四周岁,来综合判断行为人是否构成强制猥亵罪或者猥亵儿童罪。

第二,什么叫做强制猥亵罪呢?所谓强制猥亵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的,依法应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应当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在刑法上,未满十四周岁的人属于儿童,因此,如果是针对年满十四周岁的男性实施猥亵行为的,如果要构成犯罪,还必须同时证明行为人采取了暴力、胁迫或者其他与暴力、胁迫相当的手段实施强制猥亵行为的。

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发布的《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之规定,对已满十四周岁,但尚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男性实施猥亵行为,造成未成年男性轻伤以上后果,符合《刑法》关于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相关规定的,依法应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对行为人定罪处罚。

第三,行为人实施猥亵的对象如果是未满十四周岁的儿童的话,那么就无需证明其是否采取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只要是明知对方是儿童还仍然对对方实施猥亵行为的,就可能成立猥亵儿童罪,且量刑应当比照强制猥亵罪从重处罚。如果该行为导致儿童轻伤及以上后果的,该行为又符合刑法关于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规定的,则应当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论处。

但是,如果行为人的行为尚不足以构成犯罪的,那么就可能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视情节对其处以行政拘留的处罚。

根据目前新闻报道的内容来看,梁某是高中老师,目前已知的受害男生在受到侵犯也都已经年满十四周岁,因此,如果梁某实施侵害的对象中没有儿童的话,那么其就难以成立猥亵儿童罪。

而如果其要成立强制猥亵罪的话,还必须证明其采用了暴力、胁迫或者其他与暴力、胁迫相当的手段实施猥亵。但是我们不能忽视,梁某是具有老师身份的,学生对他是充分的尊重、尊敬、信任,甚至崇拜的,这一点在目前受害男生公开发表的文章中也有体现。即便时至今日,他们有的人还会尊称梁某为梁老师,而且字里行间也都体现了当年对梁老师深深的崇敬之情。因此,如果梁某利用了这种身份优势达到了压制学生反抗的目的,从而实施猥亵行为的话,那么这一点就成为能否认定其构成强制猥亵罪的关键要素之一。

而事实上,此前就已经有学生对梁某提出过控告。根据网传的一份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月20日对梁某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书的内容,该院认为梁某已经对被害人实施了强制猥亵行为,但是因为犯罪情节轻微,又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的情节,从而对其作出了不起诉决定。

但是需要大家注意,该份《不起诉决定书》作出的依据是《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即:“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意味着,该院已经确认了梁某确实实施了强制猥亵的犯罪行为,只是情节轻微,没有必要对其提起公诉,才对其作出了酌定不起诉的决定。这绝对不意味着该院否认了梁某实施了强制猥亵的犯罪行为,而对其作出法定不起诉的决定。

根据《刑事诉讼法》之规定,上述不起诉决定书还必须送达被害人,被害人如果对不起诉决定不服的话,可以自接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复查决定送达被害人。

如果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仍然不服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然,被害人也可以不经上述申诉程序,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如果发现不起诉决定确有错误,实际上是符合起诉条件的话,也应当撤销不起诉决定,提起公诉。

同时,鉴于目前又有多名受害男生出来发声,直指梁某对他们都实施过强制猥亵行为的话,该些男生也可以依法向公安机关行使控告权,要求公安机关对梁某涉嫌强制猥亵罪的犯罪线索或犯罪事实进行立案侦查。

最后,如果梁某最终真的被以强制猥亵罪被定罪处罚的话,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之一的规定,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三年至五年。意味着,人民法院在对梁某定罪处罚的同时,还可以禁止其在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三到五年之内从事和教师相关的职业。

而就在近日,又有受害男生再次发声,表示即便直至今日,再想到这件事仍然感到恶心。我相信不仅被害男生会有这样的想法,任何一位有良知的公众可能都会有同样的感受。要知道,性侵害类犯罪对于被害人最大的伤害可能不仅仅是在身体上,更重要的是这些行为对他们的心灵、心理所造成的巨大的伤痛。这些伤痛可能会伴随他们的一生,甚至影响到他们的下一代、再下一代。特别是针对那些对未成年人甚至儿童实施的性犯罪,对于他们的人格养成也会产生难以磨灭的负面影响。

同时我们必须认识到,性侵害类犯罪具有极强的隐蔽性,而受害者也往往会在遭受到性侵犯后产生一种羞愧、难堪、惧怕等心理,难以说出这些事实,更难以提出控告。

最后律师想说,遭受性侵害,错的绝对不是被害者,而是加害者。因此,无论什么时候,都请不要产生自责、自我怀疑,甚至是自我否定的想法。错的不是受到伤害的人,错的是那些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人,他们也一定会受到法律的严惩。

也许会觉得难以启齿,也许会有莫名的羞耻感,我们绝对不逼迫每一个遭受性侵害的人都站出来自揭伤疤。而对于那些勇敢发声的人,我们更要给予他们足够的隐私和保护,也要给予他们支持和鼓励。因为他们今天的勇敢,不仅仅是为了他们自己,不仅仅是为了给自己讨个公道、讨个说法,更加是为了让那些可能的、潜在的被害者们,无论是男性还是女性,都不要遭受和他们一样的痛苦。

请各位相信法律和正义,我们与你们同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