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肺炎疫情下“不可抗力”的适用

新冠肺炎疫情下“不可抗力”的适用

文\喻长城 

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与建设工程部律师

一、因受疫情影响而不能如约履行合同的责任能否减免

当前,我国发生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为有效应对本次疫情,阻断病毒传播路径,我国制定并实施了延长春节假期、采取隔离等相关管制政策,但疫情的爆发与管制措施的实施对我国大量民商事合同的履行产生了重大影响,尤其是涉及国际贸易的合同更将可能因为完不成订单或延期交货而被对方追究相应责任。但是,由于本次疫情的特殊性,这些不能如约履行合同的责任能否免除或减轻呢?

通常来说,常见的民商事合同中一般会约定“不可抗力”条款,如:“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可以免责,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我国《民法总则》和《合同法》也明确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若在本次疫情属于不可抗力的情况下,则因此导致合同不能及时或全面履行的当事人可尝试以不可抗力为由寻求部分或全部免除相关责任。

二、本次疫情是否属于不可抗力 

根据我国《民法总则》和《合同法》的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新冠肺炎作为一种突发的新型疾病,对于在 疫情发生前已经签订合同的当事人来说,其是无法事先预见的;而目前仍没有明确的诊疗方法和有效阻断传播的方式,这对合同的 当事人来说,其又是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 客观事件;另外,再加上政府部门为遏制本次疫情蔓延而采取的管制措施,合同当事人也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和克服的。因此,本次疫情符合不可抗力的构成条件,应属于不可抗力。

三、构成不可抗力是否一定能够完全免责

如上所述,常见的民商事合同中一般会约定不可抗力条款,我国《民法总则》和《合同法》中也有关于因不可抗力所产生责任如何承担的规定,所以,如果合同中有约定,则基于意思自治原则按照约定处理,而如果未约定或约定不明,则根据《民法总则》和《合同法》的规定,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此处减免的责任一般仅限于受不可抗力影响的相关责任,如延期交货的相应违约责任,而无法扩大到质量瑕疵等违约责任,故即使本次疫情属于不可抗力,也并不代表可以免除合同当事人的任何违约责任。另外,如果是在本次疫情发生前已经出现的违约情形或者本次疫情并不足以导致出现履约障碍而违约的情形,其并不能适用不可抗力免责。

四、主张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如何处理

虽然不可抗力事由可以使当事人减免相应责任,但是也并不代表当事人就能够高枕无忧了,如果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打算以本次疫情属于不可抗力为由主张减免责任的话,为避免损失的进一步扩大,该方当事人还需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如果当事人未尽到该等通知及减损义务,对方当事人仍可能向其主张相应的索赔。

五、如何提供不可抗力的证明 

(一)国际贸易:可以向当地贸促会申请办理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 

2020年1月30日,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发布《“万众一心迎挑战、众志成城战疫情”中国贸促会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与您同舟共济度时艰》的通知(详见链接:http://www.ccpit.org/Contents/Channel_4256/2020/0130/1238885/content_1238885.htm),通知指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可以为因 受疫情影响而无法如期履行或不能履行国际贸易合同的 企业出具不可抗力证明。根据该通知,办理方式及所需材料如下:

1、办理方式:

为了最大限度减少办证大厅人员流动数量、降低交叉感染的风险,保障企业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中国贸促会商事认证中心开发了线上认证平台http://www.rzccpit.com/,实现“不见面办公”帮助企业线上办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企业亦可通过QQ群、电话等方式与当地贸促会联系办理证书。

2、企业需要提交的佐证材料:

(1) 企业所在地政府、机构出具的证明/公告;

(2) 海陆空相关延运、延飞、取消等通知/证明;

(3)出口货物买卖合同、货物订舱协议、货运代理协议、报关单等;

(4)其他所能提供的材料。

通知另附有:中国贸促会商事认证中心咨询、联系电话:010-82217027/7035/7010;各省(直辖市)、市贸促会联系方式参见链接(https://www.rzccpit.com/company/organization.html)及《中国贸促会商事认证平台申请新冠疫情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操作流程》。

2020年2月6日,全国工商联联络部发布《关于民营企业根据需要申请不可抗力相关的事实性证明的提示》,就上述内容进行了重申,并附有全国工商联联络部联系人及其联系方式(许聪,010-58050738/18810439286)。

(二)国内贸易

相比较国际贸易来说,对于纯粹的国内商事活动,有观点认为可以不用取得类似证明,因为本次疫情属于公众皆知的客观事件,而且诸如全国各省、市地方政府发布的关于要求企业复工时间推迟的通知等均公开可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条的规定,众所周知的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所以,若国内商事活动各方涉及诉讼或仲裁,国内法院或仲裁机构应当不需要再要求提供有关机构出具的“有关事实”的证明才能认定“有关事实”。但是,从严谨的角度来讲,我们仍建议参与国内商事活动的企业,尽量收集相关证据,如从信息源头的“第一手网站”下载保存政府颁布的相关通知、禁令等,以确保证据效力,尤其是被采取特别措施地区的企业或被个别要求停工的企业尽量做好证据保留工作,必要时向主管机关申请出具证明。

面对疫情,众志成城,相信在大家的共同努力下,我们一定会打赢这场没有硝烟的战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