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留的种类及适用

拘留的种类及适用

文\刘晓巍

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黑龙江分所律师

在律师的日常工作中,有时会遇到被采取拘留措施的当事人家属在进行咨询时,并不知道当事人是被采取的哪一种拘留。那么,拘留有哪些类型,又是怎样适用的呢?

一、行政拘留及其适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第10条的规定,行政拘留是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之一,是指公安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人,在短期内限制人身自由的一种行政处罚。通常适用于严重违反治安管理但不构成犯罪,而警告、罚款处罚不足以惩戒的情况。行政拘留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决定;期限一般为十日以内,较重的不超过十五日;有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分别决定,合并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合并执行的,最长不超过二十日。公安机关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被处罚人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公安机关认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由被处罚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第108条规定条件的担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200元的标准交纳保证金,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暂缓执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二)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三)七十周岁以上的;(四)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

二、刑事拘留及其适用

刑事拘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强制措施之一,是指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在刑事案件侦查中,对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暂时采取的强制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82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中,符合“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情形的,由人民检察院作出拘留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十四日以内作出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三日。对不需要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对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三、司法拘留及其适用

司法拘留,一种是指在民事、行政诉讼或法院执行过程中,对妨害诉讼活动(如作伪证,冲击法庭,妨害证人作证,隐匿转移被查封、扣押的财产,阻碍法院工作人员执行公务,逃避执行)等,由人民法院直接作出的拘留决定,属于强制措施,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最高期限为十五日,由法院将被拘留人交公安机关看管,被拘留人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拘留期内,由人民法院决定提前解释或期满释放。此外,还有一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34条中规定的司法拘留,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对严重违反民事法律规范应负民事责任的行为的人可以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处以罚款、拘留。由此可见,民法通则所规定的拘留,是人民法院对严重违反民事法律规范的行为人的人身自由加以短期限制的一种惩罚方法,是民事制裁中最为严厉的惩罚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