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管制法》的梳理与解读
文\于贝贝
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我国《出口管制法》于2020年10月17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共五章四十九条,将于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出口管制领域的第一部具有统领性质的法律,其颁布与实施将正式确立中国出口管制相关法律体系与制度基础,为当前国际新形势下的出口管制工作提供更加有力的法治保障。
一、立法目的
《出口管制法》于2019年12月、2020年6月以及2020年10月经过了三次审议并最终通过,其立法目的为“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履行防扩散等国际义务,加强和规范出口管制”。其中“国家安全和利益”为首要立法目的,并贯彻于出口管制法条文中,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第三条将“总体国家安全观”列为首要工作原则;
2、第十三条中“国家安全和利益”是对出口管制物项的申请进行审查时的首要考虑因素;
3、基于国家安全和利益,第四十八条规定了对等反制措施——“任何国家或者地区滥用出口管制措施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该国家或者地区对等采取措施”;
4、第四十四条规定了域外适用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组织和个人,违反本法有关出口管制管理规定,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和利益,妨碍履行防扩散等国际义务的,依法处理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上世纪90年代末,根据履行防扩散等国际义务需要,中国已先后制定了《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核出口管制条例》、《军品出口管理条例》、《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管制条例》、《导弹及相关物项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出口管制法》统领上述六部有关出口管制的行政法规,同时在第四十六条规定“核以及其他管制物项的出口,本法未作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二、适用范围
1.管制物项的范围
根据《出口管制法》第二条前两款的规定,《出口管制法》适用于国家对两用物项、军品、核以及其他与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履行防扩散等国际义务相关的货物、技术、服务等物项(以下统称管制物项)的出口管制,还包括物项相关的技术资料等数据。
管制物项中包括货物、技术以及服务,不仅如此,草案三审稿还将技术资料等数据新增为管制物项,体现了对立法目的的实质贯彻,也体现了我国对数据跨境安全的重视。
2.出口管制的范围
对于出口管制中的“出口”,应作广义解释,除指通常理解的“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向境外转移管制物项”,还包括“视同出口”的情形,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向外国组织和个人提供管制物项”。
不仅如此,依据《出口管制法》第四十五条,管制物项的过境、转运、通运、再出口或者从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出口监管仓库、保税物流中心等保税监管场所向境外出口,也同样在适用范围内。
由此可见,《出口管制法》作为上位法,力图覆盖各个环节、各项内容,为出口管制相关制度措施的顺利实施奠定基础。
三、两方主体
1.受规制主体
纵观《出口管制法》,其中最主要受到规制的主体为出口经营者。并且,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为出口经营者从事出口管制违法行为提供代理、货运、寄递、报关、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和金融等服务。除此之外,出口货物发货人、代理报关企业、进口商和最终用户等主体也被赋予了法定义务,特别是进口商和最终用户还涉及管控名单制度。
2.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
依据《出口管制法》第五条,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承担出口管制职能的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出口管制有关工作。一般而言,商务部、国家禁化武办(工信部)、国防科工局、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等部门仍将继续作为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负责有关工作。
四、法律责任
1.刑事责任
《出口管制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出口国家禁止出口的管制物项或者未经许可出口管制物项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我国《刑法》相关规定,可能触及走私罪、非法经营罪等罪名。对于单位犯罪的,除了对单位判处罚金,还要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出口管制法》第三十九条中还明确规定,因出口管制违法行为受到刑事处罚的,终身不得从事有关出口经营活动。
2.行政责任
违反《出口管制法》被处以行政处罚的行为类型包括第三十三条至第三十八条中所列的九种情形,并且均可处以罚款处罚。其中最高罚款金额可能出现在第三十七条“出口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与列入管控名单的进口商、最终用户进行交易”的情况下,若违法经营额五十万元以上,则并处违法经营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即最高可达近千万元。并且情节严重的,可能被吊销相关管制物项出口经营资格。
受到处罚的出口经营者,自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可以在五年内不受理其提出的出口许可申请;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禁止其在五年内从事有关出口经营活动,因出口管制违法行为受到刑事处罚的,终身不得从事有关出口经营活动。并且,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依法将出口经营者的违法情况纳入信用记录
五、观察与建议
1.密切关注出口管制相关动态
信息的获取是及时作出应对的第一步,也能体现企业应对的积极性。《出口管制法》中有出口管制清单、管控名单、临时管制物项等随时公布、修改的内容,相关企业应在及时获取有关信息后进行风险筛查。例如,对于上述罚款金额可能最高的“出口经营者与列入管控名单的进口商、最终用户进行交易”的情形,就需要相关出口经营企业在管控名单发布、更新后及时作出经营决断,规避法律风险。
2.尽快建立与落实出口管制内部合规制度
相关企业应当及时关注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发布的有关行业出口管制指南,依据指南的引导建立健全出口管制内部合规制度,并且定期进行风险自查与评估。
《出口管制法》第十四条中明确规定,出口经营者建立出口管制内部合规制度,且运行情况良好的,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可以对其出口有关管制物项给予通用许可等便利措施。这里需要注意的是,不仅要在企业内部建立合规制度,最关键的是要达到“运行情况良好”,合规制度要在企业内部被切实落实与执行,而不能仅仅是纸上谈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