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电视剧《沉默的真相》来看程序法的重要性

从电视剧《沉默的真相》来看程序法的重要性

文\徐骞

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最近有一部热播的国产悬疑剧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和讨论,剧中主人公们刚毅的性格和对真相的执着,令人印象深刻。该剧也是近些年来为数不多的,以检察官为主人公的优秀作品,引得检察界纷纷跟评。笔者拟从剧中的几个情节入手,谈谈程序法的重要性。

问题解答

疑问:相差三年,程序法的进步对案件的影响大么?

情节一:本剧将原来的时间线从2003至2013年改成2003至2010年。

《刑事诉讼法》自1980年1月1日实施以来至今,经历过多次修订,其中2012年的修订针对规范执法办案、保障犯罪嫌疑人权利、保护办案民警等方面有着重要的意义。

剧中将案件发生时间改为2003至2010年,刚好处于2012年《刑事诉讼法》重大修订的前期。笔者认为导演这样修改可能处于以下几点考虑:1、避免故事中出现一些与当时法律规定不符的情节。该时期的刑事诉讼程序规定尚处于新修订前的完善阶段,难免给不法分子留下一定的可乘之机,为故事发展的合理性铺垫了法律背景;2、为了追求一份迟来的真相,他们不惜用尽一生,体现了剧中法律人们坚定的信念;3、增加了“好人”翻案的难度,突显正义最终胜利的来之不易。

另外,2013年,中央政法委发布了《关于切实防止冤假错案的规定》,虽然该规定不是法律、行政法规,但在政法内部层面可以看出对于此前冤假错案整治的决心。同年,最高人民法院为贯彻该规定,发布了《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从法律层面给予强有力的支持。在规范和意见精神的指导下,很多陈年旧案重新回到人们的视野,一些冤假错案也得以昭雪。如果剧中的时间线放在2013年,那么,离江阳翻案的一天也就不远了。

疑问:侦查机关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必须开监控吗?

情节二:犯罪嫌疑人在侦查机关讯问时死亡,因期间未开监控录音或录像,无法得知讯问过程是否合法合规。

剧情中,李建国充当着黑恶势力保护伞的角色,其在组织侦查人员讯问犯罪嫌疑人王海军时故意未开启监控设备,以至于事后犯罪嫌疑人死亡,无法通过录音或录像了解讯问期间的程序是否合法。根据剧情设定,事发时应在2003年以后2010年前。依当时的规定,公安机关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时,法律并不强制要求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录像,因此,李建国才会有恃无恐地实施阻碍行为。这导致好不容易发现的新线索,再次因为外力的干扰而中断,这段情节难免让观众有种大起大落之感。如果当时程序法对此有完善的规定,我想李建国绝对不会这么容易实施阻碍行为,主人公们也会离真相更进一步。

让我们看看事发当时的规定。1998年5月14日《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三款规定,讯问犯罪嫌疑人,在文字记录的同时,可以根据需要录音、录像(该法律规定已被2007年12月1日实施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修正案》废止)。在该规定之后的2012年修订版中,明确规定了应当录音或录像的情形,即第二百零三条第一款,讯问犯罪嫌疑人,在文字记录的同时,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

再来看看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订后规定的第一百二十一条,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录音或者录像应当全程进行,保持完整性。

之后根据2012年《刑事诉讼法》的立法精神,公安部《公安机关讯问犯罪嫌疑人录音录像工作规定》于2014年开始实施,该规定对程序法又进行了细化,切实做到依法讯问取证,实现了对重大犯罪案件讯问过程全程录音录像,进一步提高公安机关的执法办案质量和效率,切实避免刑讯逼供等程序违法行为的出现。

疑问:犯罪嫌疑人自杀后,违法所得怎么办?

情节三:孙传福畏罪自杀,剧中未对其法律层面的处理作进一步表述。

剧中在阴影中操纵着一切的始作俑者孙传福,在全剧大结局中迎来的并不是一场公正的审判,而是因畏惧法律的制裁选择了自杀,这样的结局让很多观众感到不够“解气”,认为是“便宜他了”。实际上,剧中并未明确提到对他法律层面的处理结果,笔者认为这与当时法律规定中未完善没收违法所得程序有关。如果在2012年,根据他违法犯罪行为可以推知:即便孙传福已在侦查阶段死亡,但对于其涉案违法所得还是可以予以追缴的。

具体来说,2012年《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

公安机关认为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写出没收违法所得意见书,移送人民检察院。

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应当提供与犯罪事实、违法所得相关的证据材料,并列明财产的种类、数量、所在地及查封、扣押、冻结的情况。

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申请没收的财产。

本条是《刑事诉讼法》2012年修订版中新增加关于没收违法所得程序的启动的条款,意在明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适用范围、申请提出、对财产的强制措施。也就是说,如果事情发生在2012年,即便孙传福为了保住其违法所得选择了自杀,在人民法院查明其犯罪事实的情况下,经人民检察院申请依然可以对其违法所得予以没收,最后他只能落得人财两空的下场。

结语

程序法是让实体权益得以保障的有效手段,改革开放后我国法治的进步更是显而易见的。但像本剧中所讲的故事一样,在法制化的道路上总会有一些令人惋惜事发生,这和法的先天缺陷不无关系。因为社会始终处于运动和发展的状态,法律无法时刻反映社会的变化,因此产生滞后性。对此,需要我们法律人不断地提高立法技术,完善司法程序,恪尽职守,最大限度地解决法律的滞后性问题。在这期间,程序法将继续发挥对实体法保驾护航的作用,让真相不再沉默,长夜终将迎来黎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