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解读

《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解读

文\于贝贝

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日前,文化和旅游部印发《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共计五章三十八条,分为总则、运营、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五个部分,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

一、明确各方责任义务

《规定》根据《旅游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网络安全法》《电子商务法》《旅行社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在线旅游业的实际情形,针对近些年来在线旅游业发展中的突出问题,对在线旅游经营者、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旅游者都明确设定了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这些规范、责任、义务,从在线旅游经营的应急预案、网络安全、内容审查、资质核验、信息发布、正当评价、信息收集、公平交易、行政监管、协作治理、应急救助等方面,进行了制度安排,是在线旅游业各方主体的行为指引、行为规范、担责依据。

对照上位法来看,《规定》的许多规范、责任、义务都是对相关法律、法规的重申、细化、具体化。例如,第八条有关内容审核的要求,第九条有关网络安全的要求,第十条有关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要求,第十八条有关不得为不合理低价游提供交易机会的规定等,都是相关法律要求的重申。

有些规范、责任、义务,是根据在线旅游业的实际,根据上位法的精神创设的。例如第十四条第二款“在线旅游经营者在签订包价旅游合同或者出境旅游产品代订合同时,应当提示旅游者提供紧急联络人信息”。境外旅游过程中,一旦出现意外事件,如果旅游者没有向在线旅游经营者提供紧急联络人信息,在线旅游经营者、驻外使领馆、国内相关地方政府等,就无法及时联系到境外遇险人员的亲属、朋友,无法及时妥善处理险情。对此,在立法过程中,总结境外旅游处理突发事件的经验,听取境外旅游经营者的意见和建议后,将“旅游者提供紧急联络人信息”作为一条运行规范予以明确。

二、在线旅游经营者需重点关注的内容

从文字上看,《规定》的内容不多,实质性内容也就37条。但是,如果认真阅读的话,《规定》的内容还是很丰富的,需要在线旅游经营者认真学习、认真对待。

例如《规定》的第十一条:“平台经营者应当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身份、地址、联系方式、行政许可、质量标准等级、信用等级等信息进行真实性核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验更新。”不同类型的经营者,应当具有不同的资质。就饭店而言,其提供餐饮服务应当具有《食品安全许可证》;其作为公共场所,应当具有《卫生许可证》;如提供娱乐服务,还应当具有《娱乐经营许可证》;提供住宿服务,还应当具有《消防许可证》《特种行业许可证》等等。

如《规定》第十二条有关不得虚假宣传的要求,在线旅游经营者在从事宣传时,对于何谓虚假宣传,何谓真实、准确,应当根据《广告法》《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来确定。

再如《规定》第二十二条:“平台经营者发现以下情况,应当立即采取必要的救助和处置措施,并依法及时向县级以上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报告:(一)提供的旅游产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二)经营服务过程中发生突发事件或者旅游安全事故的;(三)平台内经营者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四)出现法律、法规禁止交易的产品或者服务的;(五)其他应当报告的事项。”对于旅游产品或服务是否存在缺陷,缺陷是否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法律、法规禁止交易的产品、服务有哪些?等等,这些信息、这些规定,都需要结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进行学习。而且,随着形势的发展,前述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内容、标准,可能还会变化、调整。

对于这些要求,作为在线旅游经营者,都需要认真学习、及时学习。我的建议是,面对数量众多、类型多样、法律关系如此复杂的法律环境,在线旅游经营者要做到合规经营、合法经营,仅靠自己学习、业余时间学习是远远不够的。

建议有条件的企业聘用专业性的律师或者律师团队,作为企业的法律顾问,帮助企业做到合规、合法经营。

三、确保《规定》的立法目的落实

法律的生命在于执行,规章的生命也在于执行。要确保《规定》的立法目的落实,需要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的严格执法。

严格执法的前提是精通《规定》的原则、理念与精神,准确把握《规定》中各条规范的涵义与内容;遵循《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等法律规定的执法程序,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熟悉《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有关行政行为合法性的要求、行政行为的证据标准等知识,有效应对当事人提起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了解市场监管、网信、国家安全等部门的常用法律法规,了解相关部门的职责,依法及时将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进行移送。落实上述要求,需要执法人员认真学习,努力学习,不断学习。

对于《规定》的实施,还需要相关部门的积极配合。从《规定》赋予地方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的职责来看,包括行政检查、行政指导、行政处罚等。但是,要履行上述职责,限于《规定》自身的地位、立法机关的权限,《规定》赋予地方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的执法手段有限。

要履行前述职责,不仅需要地方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积极履行,还需要相关主管部门,如网信、市场监管等部门以及人民法院的配合、支持。

四、旅游者应履行的义务

旅游和一般的有形商品、物品不同,需要旅游者的亲身参与,需要旅游者的配合。在旅游活动开始前,需要旅游者提供自身健康信息,如果是出境游,还需要提供紧急联络人信息;在旅游行程中,需要旅游者遵守合同约定、遵循旅游目的地的法律法规,遵循随团领队人员的安全提示,照顾其他团队人员的感受;在出现突发事件后,要积极配合随团领队、当地政府共同应对,防止损失的进一步扩大。

对此,《规定》在相关条款中对旅游者的义务,也根据上位法、旅游业的实际,作出了相应的规定。例如,第二十九条:“旅游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承担相关责任:(一)在旅游活动中从事违法违规活动的;(二)未按要求提供与旅游活动相关的个人健康信息的;(三)不听从在线旅游经营者的告知、警示,参加不适合自身条件的旅游活动,导致出现人身财产损害的;(四)对国家应对重大突发事件暂时限制旅游活动的措施、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不予配合的。”

作为旅游者,也应当了解、学习、熟悉《规定》的相关内容。惟有在线旅游经营者、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相关部门、旅游者等主体共同努力,才能让旅途更安心、旅游更美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