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评析诈骗与电信网络诈骗的区别与联系

法律评析诈骗与电信网络诈骗的区别与联系

文\杨宇鹤

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黑龙江分所律师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经常会收到各种陌生的电话、短信,其内容包括机票改签、航班取消、网购退款、亲友借钱等,还有冒充银行、10086等运营商的。随着互联网技术发展,各种新型诈骗手段层出不穷,防不胜防。近年来,电信网络诈骗案件频频发生,徐玉玉网络电信诈骗就是例案。

那么,疑惑来了,什么是电信网络诈骗,在互联网背景下,怎么才能减少悲剧发生在自己身上的概率呢?下面予以详细解读。

案情简介:

温州市民小蒋经常网购,前不久刚在某网店买了大量的食品。8月30日晚6时许,她接到一个0088开头的电话,对方自称“某猫超市”工作人员,询问其对曾经购买的食物是否满意。随后,对方称小蒋在该店购物金额较大,内部员工工作失误,将其作为重点客户列为“某猫超市”某品牌的代理商,向天猫递交了代扣款协议,银联将分12期从其名下的银行卡及电子账户里进行每期500元的扣款,询问其是否愿意保留。

对方称:“如保留可享受7-9折的代理商优惠,若取消则连线各大银行工作人员帮忙取消,并发送取消协议。”小蒋说,先前曾接到过其他官方客服来自海外的服务回访电话,所以对这通来自“新加坡”的客服回访电话并未质疑。

于是她告诉对方:“选择取消,由工行代为操作”。在随后4个多小时的通话中,骗子以工行北京总行工作人员、银联中心值班经理、工行北京总行商业纠纷处理中心主任等各种身份咨询了小蒋各大银行卡资金情况,了解支付宝里的分期、蚂蚁花呗等借贷额度等信息,要求其把借记卡里的余额和额度超过500元的信用卡全部检查一遍……就这样,小蒋在对方的引导下,将自己名下各大银行卡内的存款、信用贷额度等全部提出来做“清零”认证。

从8月30日晚8时30分,第一笔864多元转入对方账户开始,小蒋给对方转账金额越来越大,10000、24900、50000……直到深夜11点多,家人发现异样后报警求助,才识破对方骗局。而此时,小蒋已经先后转了63万元。

据温州市公安机关发布的案情通报得知,6月份以来,温州市已有113人遭遇此类诈骗,被骗金额达230多万元。

律师分析:

1、最高检发布的《检察机关办理电信网络诈骗案件指引》,明确规定“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话、短信、互联网等电信网络技术手段,虚构事实,设置骗局,实施远程、非接触式诈骗,骗取公私财物的犯罪行为。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围绕电信网络诈骗的犯罪类型、数额标准、共同犯罪和证据收集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其中对于数额标准的规定为:“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实施诈骗,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3、我国《刑法》没有规定电信网络诈骗罪,电信网络诈骗只是诈骗犯罪的一种特殊形式。在实务中,法院一般以传统的诈骗罪定罪,如果符合电信网络诈骗的特点,则以电信网络诈骗量刑标准量刑。

4、电信网络诈骗不仅具备诈骗罪的基本构成要件,与传统的诈骗犯罪相比,他还有其自己的特点:

(1)“电信网络诈骗”必须是利用电话、网络等非接触的作案方式。这是“电信网络”区别于传统诈骗犯罪的重要标志之一。

(2)“电信网络诈骗”是一种点对面的诈骗,受害群体具有广泛性和不特定性。如果行为人只是利用网络对特定人进行诈骗,不属于“电信网络诈骗”。

在本案中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属于电信网络诈骗,所谓电信网络诈骗是指利用发送短信、拨打电话、互联网等电信技术手段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本案除了小蒋,还有曾经在“某猫超市”购物的其他受害人被骗。

犯罪嫌疑人有预谋地利用容易让人产生信任的身份挑选客户作为犯罪对象,小蒋只是其中一个受害的“小白鼠”,所以犯罪嫌疑人是向不特定的大众实施诈骗,基于受害者众多以及诈骗信息的广泛性、迅速性,还有施骗者的隐蔽性等因素考虑实施犯罪,故认定为电信网络诈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