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星亦要保持距离
文\蒋岳婷
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黑龙江分所律师
现当今粉丝对艺人的追捧似乎到达了一个前所未有的热度,很多粉丝对待自己的艺人已经可以用“痴狂”来形容。而一些“痴狂”到一定程度的粉丝为了见到自己的艺人更是作出了层出不穷的出格举动,跟车、跟饭店、跟机场等等,艺人所到之处都能看见身边簇拥着大量粉丝,渐渐衍生出了一批“私生饭”。
根据百度百科介绍,所谓“私生饭”,是指一些人为满足自己的私欲喜欢跟踪、偷窥、偷拍艺人的日常以及未公开的行程和工作,骚扰自己喜欢的艺人,影响艺人(及艺人的家人)的私生活。
具体行为包括在艺人非公开活动的情况下与艺人见面,如机场接送机、酒店蹲守、与艺人在同一家店里吃饭购物、追车等。私生饭的行为会给艺人本人造成极大困扰,同时由于其扰乱公共秩序,给公共安全带来隐患。
而私生饭的出现也催生了一批以贩卖艺人隐私信息为生的“黄牛”,这些私人信息的非法窃取者通过层层包裹和交易已经形成了完整的产业链,私生饭找这些“黄牛”购买艺人隐私信息早已是公开的秘密,而且成本并不高。
售卖艺人信息的“黄牛”无孔不入,特别是一些流量艺人,从航班、酒店、通告到音乐游戏账号、手机号、身份证号乃至户籍,个人信息被明码标价出售。
这些行为不仅对艺人本身的人身安全构成威胁,更是严重破坏了社会生活秩序。
律师提醒
不管买卖艺人隐私信息的为何人,出于何种目的,这种行为都已经触犯了相关的法律、法规,涉嫌侵犯艺人的合法权益,属于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应受到法律的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因此,所谓“私生饭”种种情节严重的行为已经触犯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与此同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明确规定,“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被他人用于犯罪的;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利用公民个人信息实施犯罪,向其出售或者提供的;
(三)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的;
(四)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五百条以上的;
(五)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第三项、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五千条以上的;
(六)数量未达到第三项至第五项规定标准,但是按相应比例合计达到有关数量标准的;
(七)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
(八)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第三项至第七项规定标准一半以上的;
(九)曾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
(十)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有上述行为的,均属于情节严重,该种行为已经不是单纯意义上的“追星”,而是违法犯罪,这意味着不仅仅是在道德层面上谴责该种“追星”的行为,而是要面临法律严厉的处罚。
因此,无论粉丝还是“黄牛”,甚至在“黄牛”上游很可能利用自己职务之便协助“黄牛”窃取了艺人相关信息的工作人员都应注意,不要为了贪图钱财和追星便利,而触碰法律的红线,更不要因为自己对艺人错误的表达喜爱的方式而伤害自己和他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