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就爱了,给就给了, 婚内财产约定不可单方撤销

爱就爱了,给就给了,婚内财产约定不可单方撤销

文\赵薇薇

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书面形式约定一方个人财产归夫妻共同共有,属于夫妻财产契约,符合《婚姻法》的规定,任何一方不能单方变更、撤销。

案例:张潇洒与杨美丽于2013年8月登记结婚,婚后为了能够更加和谐恩爱,双方于2013年9月签订了《夫妻财产约定书》,内容为:“张潇洒与杨美丽自愿就下列财产归属做出约定:一、房产:位于北京市×××的房产(房产证号:XXXX)系张潇洒与其母亲李某按份共有的,张潇洒占有上述房产中50%的份额部分。二、股票:1、证券账户号×××、持有人张潇洒、开户日期2007年X月X日、开户机构北京某部的《证券账户卡(深圳)》中的全部金额;2、证券账号为×××、持有人张潇洒、开户日期2007年X月X日、开户机构X证券公司客户的《证券账户卡(上海)》中的全部金额。三、存款:张潇洒名下招商银行账号×××银行卡中的全部存款及其利息。现双方自愿约定,上述房产中属于张潇洒的份额部分、股票及存款全部约定为夫妻双方按份共有,夫妻双方各拥有上述财产的50%。上述约定内容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后上述《夫妻财产约定书》经公证处公证。

财产共有了,夫妻二人的心还是没有共通,2017 年,张潇洒向法院请求撤销《夫妻财产约定书》,他主张的理由一是此协议书是杨美丽以不让其正常睡觉等手段胁迫其签订,二是杨美丽承诺与其和谐相处,互敬互爱,以此为条件其才同意签署,而现在双方出现矛盾,面临离婚,和谐与恩爱的条件没有达成,三是杨美丽对其家人侮辱和谩骂, 还有恶意转移财产等行为。

从协议书约定内容来看,的确一方付出很多,向另一方倾斜的尺度很大,而且是在夫妻刚刚新婚,蜜里调油的阶段签署,很难说给予的一方是否预见到风险,是否是深思熟虑后的真心实意,是否只是因为爱情。

那么法院对此会如何判定呢?先从法理上进行解读。

Q:什么样的合同可以撤销?

A:我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Q:什么是胁迫的手段?

A:法律规定的胁迫行为,必须具备一定要件:须有胁迫行为,须有胁迫故意,胁迫须为非法,须被胁迫人因胁迫而陷入恐惧、并因恐惧而做出意思表示,被胁迫人所作意思表示违背其本意。


Q:张潇洒是受到胁迫签订的约定书吗?

A:杨美丽不让其睡觉的行为与其说是胁迫,不如说是撒娇!这一手段恐怕难以达到使张潇洒陷入恐惧的程度,故不能认定为存在胁迫情形,更重要的是,双方在签订《夫妻财产约定书》后,又共同去做了公证,作为具备完全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双方对自己的行为都应当有正确认知。


Q:张潇洒将个人财产约定与杨美丽共同共有,是对杨美丽的赠与吗?杨美丽没有达成与张潇洒的和谐与恩爱,还对张潇洒的家人侮辱谩骂,张潇洒能够撤销赠与吗?

A:我国《婚姻法》第十九条明确规定了三种可供夫妻双方约定选择的婚姻财产制度:分别财产制、共同财产制和混合财产制。只要夫妻双方基于意思自治的原则,就财产 权属进行的约定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生效要件, 即对夫妻双方发生法律上的拘束力,法律并未要求以夫妻双方办理物权变动手续为生效要件,也未赋予一方可以行使赠与合同任意撤销权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六条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该条规定仅适用于夫妻一方将其个人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个人所有的情形。

本案中,双方约定张潇洒婚前的个人财产,包括房产与存款、股票等全部由夫妻按份共同共有,该约定在性质上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夫妻婚内财产约定中的共同财产制而非赠与,因此不能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的上述规定,也不适用《合同法》中“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等可撤销赠与的相关规定。


Q:张潇洒认为《夫妻财产约定书》的签订附有条件,即与杨美丽“和谐恩爱”的共同生活,现在所附条件没有成就,约定书应当予以撤销吗?

A:撤销权属形成权,通过单方的撤销行为即可使在意思表示不自由的情况下作出的法律行为效力归于消灭。为了减少相对方权利义务长时间陷入不确定状态而处于不利地位,法律规定撤销权的行使应在除斥期间内进行,也因形成权的这一特性,法律规定形成权上不得再附加条件。张潇洒以《夫妻财产约定书》所附条件不成就,要求撤销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点评:张潇洒撤销协议书的请求被法院驳回了,但是夫妻矛盾没有终结,两人后来还是离了婚。夫妻一场,当初相见恨晚,愿与对方分享全部,包括感情和财产,出现矛盾时又会后悔。实践中,这样的婚内财产协议或约定并不少见,有的出于表忠心示爱,比如本案;有的是一方有过错,为了表示悔改而签订,比如著名的某明星大哥,因为“犯了全天下男人都会犯的错误”,在妻子大度谅解之后,而协议将全部财产转到妻子名下,不管外人如何评说,曾经贵为影后的妻子在默默隐忍了20多年后,勉强算是“守得云开见月明”。

“契约是当事人之间的法律”,签署契约,对双方当事人来说,应当是就约定内容达成了一定的共识,愿意并且能够受到约束。从道德与责任角度来说,诚实信用是规范人们行为的基本准则,无论出于什么理由,对自己的意思表示负责,是公平原则的体现,也是文明社会的需求。

因此,谨慎签约,严格履约,亲近如夫妻,也是如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