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经营有风险,广告宣传需谨慎

企业经营有风险,广告宣传需谨慎

文\李晓仪

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企业在经营过程中,不可避免要进行广告宣传。但是,如果广告语使用不当,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得不偿失。本文就为大家解析一下商家在宣传时的套路及对应的行政责任。

套路1:介绍品牌,塑造形象

XXX——国际知名顶尖品牌。

《广告法》明确规定了广告中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故若经营者的广告宣传中出现了上述用语或类似表述如“最好”、“第一”、“首创”、“顶级”、“唯一”等,都存在违反《广告法》的可能性。

行政责任: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本公司持有的商标为国家驰名商标。 

商标注册申请人可向商标局申请将商标注册为注册商标,但不得向商标局申请将商标注册为驰名商标。我国的驰名商标一般系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作为处理涉及商标案件需要认定的事实进行认定。《商标法》明确规定了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因此,若经营者宣称公司的商标为国家驰名商标则属于不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情形。

行政责任: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罚款。

套路2:介绍产品,家喻户晓

经调查发现,我国80%的居民都在使用本公司产品。

根据《广告法》的规定,如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的则被视为虚假广告。如果经营者根本没有进行调查研究而擅自伪造数据的,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行政责任: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套路 3:促销降价,吸引购买 

惊天优惠!原价999,现价199!“双十一”、“双十二”、“618年中大促”,遇上促销不仅消费者开心,经营者也赚得盆满钵满。为了表示自己的降价力度大,经营者一般都会将原价及促销价一起标注。但需要注意的是,此处的原价必须是经营者在本次促销活动前七日内在本交易场所成交,有交易票据的最低交易价格;如果前七日内没有交易,以本次促销活动前最后一次交易价格作为原价。如果经营者为了显示促销力度而虚构原价,则会构成价格欺诈。行政责任:由价格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套路4:不退不换,排除权利

商品一经售出概不退换。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进行退换货。“商品一经售出概不退换”为经营者提供的格式条款,其实质上是排除、限制消费者要求修理、更换、退货等法定享有的权利,免除了经营者的责任,是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

行政责任: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单处或者并处警告,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本活动最终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

本条款为经营者提供的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明确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但这样的格式条款不得规定经营者单方享有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否则属于排除消费者的权利。

行政责任: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单处或者并处警告,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企业为了发展确实可以进行一定的广告宣传,好的广告可以提升品牌形象,提高企业效益。但要注意广告宣传

不得违反我国的相关的法律规定,杜绝违法违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