君子报仇二十年晚矣!

君子报仇二十年晚矣!

文\罗晨璐

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南京分所律师助理

2018年7月,被告人常仁尧因20多年前被老师体罚等原因,将偶遇的老师张某拦下打了一顿,2019年7月10日,栾川县人民法院就此案作出判决如下:被告人常仁尧为发泄情绪、逞强耍横,借故生非,在交通要道拦截、辱骂、随意殴打老师张某某,并同步录制视频进行传播,引发现场多人围观和社会舆论广泛关注,严重影响张某某及其家人的工作、生活,破坏社会道德准则和公序良俗,情节恶劣,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鉴于常仁尧有自首情节,系初犯、偶犯,可以从轻处罚。根据常仁尧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常仁尧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这一判决结果引起了大家的广泛讨论,下面作者就此案件谈几点自己的看法。

被告人的行为正确吗?毫无疑问被告人的行为是错的,即使被告人称该老师在小时候对他有体罚行为,也不能在二十年后当街打人。私力救济是人类社会最初的权利救济方式,在武侠世界里劫富济贫、惩奸除恶是为人称道的侠义行为,但在当今法治完善的社会体制下,私力救济成为了辅助的救济方式,且其成立有严格的限制条件,比如成立正当防卫、紧急避险,都有时间限制,必须是不法侵害正在发生或是针对正在发生的紧急危险,其时间的紧迫性让当事人来不及诉诸公力救济,法律才允许当事人在一定条件下进行自我救济,是救济而不是报复,即救济行为不得超过必要的限度,救济过当很可能就构成犯罪。由此可见,被告人二十年后私下报复的行为是绝对不合法的,君子报仇二十年太晚。

寻衅滋事罪到底是个什么罪?寻衅滋事罪规定在《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行为主要包括: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被告在交通要道随意拦截殴打他人,已符合寻衅滋事罪的客观构成要件。作者分析,法官做此量刑有两方面的考虑,其一,该案审判长认为,目前并无充分证据证明该老师对被告人的教育方式明显不当,所以不能认定老师存在过错;其二被告人的传播行为已经引起了舆论的广泛关注,若是因为舆论原因而轻拿轻放,很容易造成跟风效仿,造成不良的示范效应。最后,作者想说,无论别人做的对不对,我们自己做人做事一定要做出正确的选择,约束自己比指责别人更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