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件侵权,企业不得不防!

软件侵权,企业不得不防!

文\丁乐意

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分所律师助理

如今信息化发展迅速,操作系统软件、办公软件、各类专业软件等计算机软件,已成为企业经营活动中必不可少的工具。在我国,破解版软件(即通过技术手段未经权利人授权,无限制地使用该软件)盛行,企业很可能因为员工在不经意间使用了在网上下载的软件,就承担了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责任。侵犯软件著作权,侵权人一般需要承担民事或行政责任,情节严重的甚至可能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作为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自然也难逃其责。本文主要为大家总结几种企业侵犯软件著作权的常见情形,并为企业预防计算机软件侵权行为提出建议。

1、复制、安装行为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二项明确规定了复制、发行著作权人软件的侵权行为。《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了用人单位需承担员工的职务损害结果。故无论是企业未经授权有组织地复制、发行软件,还是企业员工为履行其工作未经授权复制、发行软件的行为,企业均需承担对该计算机软件侵权的赔偿责任。

银嘉公司与微软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中,银嘉公司员工通过镜像克隆方式或解压方式将预先制作好的软件镜像复制、安装到用户购买的计算机硬盘中,构成复制行为及发行行为,最终法院判决银嘉公司承担经济损失、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共计六百余万元。复制计算机软件是最为常见的侵犯软件著作权的行为,特别是对MicrosoftOffice等比较常用的软件的侵权在生活中屡见不鲜,员工的该等复制侵权行为往往需要企业承担巨额的赔偿责任。

2、超过试用期仍继续使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了使用软件超出所有权人授权范围的侵权行为。试用期是著作权人对使用人免费使用其软件的授权行为,使用人超过试用期仍继续使用著作权的,超出了著作权人的授权范围,属于侵权行为。

奥托恩姆公司与宁波凯信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中,法院认为宁波凯信公司使用了案涉邮件服务器软件,但无法证明其安装使用该软件经过权利人合法授权,且使用时间已超出30天试用期,故宁波凯信公司构成对原告依法享有软件著作权的侵犯,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试用期是比较常见的软件推销手段,往往只需要简单的验证即可试用,而试用期限往往是我们所忽略的点,企业超过试用期仍继续使用计算机软件的属于侵权行为,需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3、个人版软件的商业化使用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为了学习和研究软件内含的设计思想和原理,通过安装、显示、传输或者存储软件等方式使用软件的,可以不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本条属于计算机软件合理使用的范畴,但企业将软件适用于商业并盈利的,属于商业化使用,可能构成软件侵权,承担侵权责任。

磊若公司与海球公司一案中,法院认为个人版应理解为个人用于个人需求而被许可免费无限期使用的版本,海球公司作为企业法人,未经磊若公司许可在其官方网站所属服务器中使用软件的个人版,属于商业化使用,海球公司的行为已构成对磊若公司享有的软件著作权的侵权,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针对以上企业常见的侵权行为,我们提出以下建议:

1、打包购买,降低成本针对常用的Windows操作系统或Office办公软件等,建议企业将电脑和相应的软件打包采购,即要求电脑经销商提供硬件的同时,直接预装正版软件,并将相应条款写入采购合同,明确软件著作权侵权责任。另外,应注意区分同一款软件的个人版与企业版,个人版一般仅限于个人使用,其售价也较低,企业以经营为目的的,应使用企业版软件。企业在购买软件时应当注意软件类型。

2、在授权范围内明确企业使用计算机软件的范围,对软件的使用时间、使用内容和使用方式等均属于著作权人的授权范围。企业应特别注意软件授权期限,在期限届满前及时与著作权人联系续期事宜。

若企业发现本企业有超出授权范围使用软件的情形,企业应当及时停止侵权,防止损害扩大。

3、员工管理企业可以将软件侵权问题纳入企业员工入职培训内容,对员工进行相关教育,提高员工保护意识。员工包括正式员工和实习生等临时性员工在内的一切为企业提供服务的人员。

企业应加强对企业员工办公电脑的监管,设立专门监管部门,及时处理侵权行为。同时,应明确规定员工未经许可不得下载任何软件,否则构成侵权的,需承担相应的软件侵权责任。

结语

计算机软件侵权的赔偿责任较重,轻则影响企业短时间内的现金流,重则影响企业后续发展,侵权行为严重的,企业相关管理人员尚有获刑的可能。为了保证企业正常发展,我们应当从即刻起重视对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保护,防范侵权行为的发生。  

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十七条 为了学习和研究软件内含的设计思想和原理,通过安装、显示、传输或者存储软件等方式使用软件的,可以不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 

第二十四条 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本条例或者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 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并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复制或者部分复制著作权人的软件的;(二)向公众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传播著作权人的软件的;(三)故意避开或者破坏著作权人为保护其软件著作权而采取的技术措施的;(四)故意删除或者改变软件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五)转让或者许可他人行使著作权人的软件著作权的。

有前款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行为的,可以并处每件100元或者货值金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或者第五项行为的,可以并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用人者责任】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计算机软件用户未经许可或者超过许可范围商业使用计算机软件的,依据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