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追求的正义并不来自“感同身受”
文\张戈
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成都分所律师助理
说来有趣,上个月过去大半的时候,负责专刊编辑的同事还没有来向我催稿,我竟然有点失落。我与卷首语的缘分已经延续了五期,如果条件允许的话,我想一直写下去。
回顾七月,有两个案件的宣判非常值得关注。其一是张扣扣为报母仇故意杀人案以张扣扣被执行死刑而结束。另一案是时隔20年,男子当街殴打昔日老师最终以寻衅滋事罪被判处1年6个月有期徒刑。
这两个案件引起了网友的热烈讨论,更有意思的是对这两个案件在互联网上的评价竟然都有着“一边倒”的情况,“为母报仇的侠客”和“君子报仇十年不晚”的言论数见不鲜。出现这样的结果原因无他,大多都是网友们“感同身受”后产生的想法。
什么叫感同身受?《晚清文学丛钞·轰天雷》第二回有:“再者北山在京,万事求二兄代为照顾,感同身受。”意思是“自己虽未亲身经历,却如同亲身经历过一般”。网友们把自己当成了张扣扣,当成了学生时深受老师虐待的男子,自然而然的产生了“为母报仇有错吗?”和“我要教训这个坏老师”的看法,这并没有问题,但一位法律从业者,一位律师,却并不能这样做。
岳成所创始人岳成律师说过“律师挣人家钱是乘人之危,人家摊上事才找你,我们要拍良心服好务。”这告诫我们作为一名律师一定要竭心尽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但是“竭心尽力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并不意味着“你要把自己想象成当事人”。相信很多律师遇到过这种情况,当事人在咨询律师时只挑对自己有利的事实说,而隐瞒更为关键的对自己不利的事实,导致律师基于当事人的陈述做出了错误的法律判断。律师“感同身受了”往往就会出现这样的问题,在潜意识里,对自己有利的部分会被无限放大,而对自己不利的部分往往会被忽视。这在整个案件的代理过程中是片面的。
那律师应该站在什么立场上去思考案件呢?当然是站在“法律”的立场上。律师做出的判断源于事实,基于法律,在事实尚未清晰之前,遵从法律本身是最好的选择。当你提醒自己,“你是名律师,不是当事人本人”后,你会发现,以一个律师身份看待案件得到的结论,比“感同身受”后看到的客观的多。
所以我说,律师追求的正义并不来自“感同身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