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分析
文\王天奇
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二审稿25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草案吸收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夫妻债务的新司法解释规定,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进行明确规定。
草案规定,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夫妻之间对一方可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草案同时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此外,二审过程中,还有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建议适当下调法定结婚年龄,比如男、女满18岁即可结婚;有的委员建议恢复婚前检查。
笔者认为,从民法科学体系角度来看,以上修订和建议都有一定的道理。
第一,契约是民法的根本,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制度的修改有着深厚的法理基础。
民法典的一大创新就是通过意思表示模式建立起的法律行为和代理制度体系,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同时兼顾善意第三人的合理信赖,符合当下国际通行的立法原理,也可以较为妥善的处理夫妻个人财产与夫妻共同财产之间的关系。进一步说,第837条夫妻相互代理规则是以家庭关系为基础建立的,只要夫妻关系存在,一方就能基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原因,单独做出民事法律行为,产生民事法律关系,对婚姻双方(被代理人)发生法律效力。之所以能够以一人的表示对双人产生法律效力,根本原因在于双方缔结的婚姻关系,据此产生的共同债务由双方共同承担是理所应当的。同时,夫妻双方可以对这一代理权限做出限制,但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即做出限制之后超越权限做出的行为对善意第三人发生夫妻共同债务的法律效力,共同偿还之后再根据做出的意思表示进行内部追偿,最终由无权代理的一方承担债务,也符合意思自治和代理制度内外有别的一般规则,应当说符合法理,也兼顾了夫妻本人意思及善意第三人正当利益,保护了交易安全。
但是,正如部分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还有一些专家学者、基层法官和检察官提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的举证责任,何为共同生产经营之债等都无具体规定,建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设定的夫妻债务规则补齐第24条新司法解释的这些漏洞。
第二,下调法定结婚年龄符合国民经济发展需要,也符合基本法理。
首先,我国生育率逐年下降,已经进入了老龄化的轨道,究其原因,有很大一部分是晚婚晚育的政策,将法定婚龄降低到18周岁有利于生育政策的转变,尽管不能直接提高生育率,因为还需要其他政策(如社会保障)的配套。其次,我国民事行为能力制度和婚姻制度没有做到有效衔接,纵观世界立法,多数都将法定婚龄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龄规定一致,如我国台湾地区、韩国、英国、德国、美国等,其背后法理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权利决定自己的一切民法关系,不应由国家立法做出限制。再次,部分国家基于立法传统规定了男女有别的情况,其年龄也低于我国现行立法,如意大利、法国、希腊,双方的法定婚龄都在18岁以下。最后,做出如此规定还有利于解决非婚生子问题,例如在农村地区广泛存在的早婚,其子女因为无婚姻法前提而不能落户,从而不能获得各种社会保障,如果婚龄提前,这些子女的权利就可以受到社会的保护。
但是,这一条立法建议公布以后引起了网上激烈的讨论,有说降低高等教育率的、也有说降低妇女地位的、还有一些说会导致催婚逼婚的,尽管这些顾虑都有其他法律保障,但就目前国情而言,也是必须考量的问题。
第三,恢复婚前检查,也是符合当事人双方利益和民法典立法精神的。
婚前检查是对男女双方可能患有的、影响结婚和生育的疾病进行的医学检查,对防止传染病和遗传性疾病的蔓延,保障婚姻家庭的幸福美满,保障民族后代的健康都有重要意义。在我国取消强制婚检的十几年里,我国每年新增出生缺陷约90万例,根据卫生部报告,2003年到2012年,新生儿的出生缺陷率在10年间翻了一倍,因此取消强制婚前检查的弊端是很大的。婚前检查的法律基础是《婚姻法》第7条规定禁止结婚的情形:(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其立法精神在于,预防有禁止结婚情形的人缔结婚姻关系,因为禁止结婚属于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应该由当事人规避,因此强制婚检无论是从优生优育的角度,还是从民法典体系的角度,都是应当做出规定的。
但是,对于一些人提出的影响双方关系、加重结婚负担的担忧,也需要相关部门作出努力。笔者认为,前者需要通过卫生部门的宣传、后者可以通过财政支持或纳入社会保障等方式得到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