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妇分娩主治医生不在场致男婴产瘫,法院终审认定医院全责!

产妇分娩主治医生不在场致男婴产瘫,法院终审认定医院全责!

文\李爽


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深圳分所律师

肱骨骨折、臂丛神经损伤、脑损伤、呼吸衰竭……四川省大竹县2 岁男童桐桐(化名)在刚出生时就面临着生
与死的考验。后续治疗中,他被确诊为产瘫,他的父亲周前平随后将大竹时代医院诉至法院。5月16日,周前平收
到了达州中院作出的终审判决,法院维持了该案一审判决,判令大竹时代医院赔偿桐桐143084.47元。


一审时,周前平主张在妻子毛有玲分娩过程中,其主治医师谢某并不在场,严重违反《医师执业法》规定。大
竹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桐桐的损害结果与大竹时代医院的医疗行为有因果关系;有执业医师资格的谢某在毛有
玲分娩时并未在现场指导,若谢某当时在场并亲力亲为实施手术和分娩,有极大可能避免本次事故发生。故桐桐的
损害结果系大竹时代医院的过错所导致,医院应该承担其全部责任。2018年12月29日,大竹县人民法院判决大竹时代医院支付桐桐医疗费、护理费等143084.47元。一审判决后,大竹时代医院提出上诉。2019年5月6日,
该案在达州中院二审开庭,二审中,大竹时代医院并没有向法院提交新证据。5月13日,达州中院作出二审判决。


二审判决书显示,达州中院经审理认为,结合双方一审时的陈述,能够证明毛有玲在分娩过程中主治医生谢某
并未在现场,大竹时代医院对本次医疗行为具有过错;大竹时代医院的医疗行为与桐桐的损害后果具有因果关系;桐桐在大竹时代医院遭受损害后,其亲属将他转送至其他医院抢救并治疗,其他医院医疗行为与桐桐的致伤没有因
果关系,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达州中院遂驳回大竹时代医院的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支招∶发生医疗纠纷有三种解决方式,即和解、调解和诉讼。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即和解,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
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在诉讼之前,当事人可以进行医疗事故鉴定或者医疗过错鉴定,医疗事故鉴定由医学会鉴定,医疗过错鉴定由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进行鉴定并不是医疗纠纷诉讼
的法定前置程序。在举证责任方面,患者对患方和院方存在医患关系,以及产生了损害后果负有举证责任,院方对
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以及医疗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负有举证责任。在案由选择方面.医疗纠
纷涉及的案由主要有三大类,包括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和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有些案件还可
以以普通的人身(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为案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