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能否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

用人单位能否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

文\辛烨


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黑龙江分所律师

在实践中,用人单位常以防偷、防提前离职、防违纪为由,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向劳动者收取“押金”。
“保证金”或以收取服装费、电脑费、住宿费,培训费等名义来变相收取抵押金;还有的用人单位则要求劳动者提供
担保,即所谓的人事担保。那么,究竞用人单位能否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

根据原劳动部、公安部、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劳动管理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的通知》
(1994年)第2条规定∶“企业不得向职工收取货币、实物等作为‘入厂押金’,也不得扣留或者抵押职工的居民
身份证、暂住证和其他证明个人身份的证件。1995年1月1 日《劳动法》实施后,原劳动部在《关干贯彻执行〈中
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24条中也规定;“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不得以任何形
式向劳动者收取定金、保证金(物)或抵押金(物)。”从上述规定可知,劳动主管部门一贯规定用人单位在与劳动
者订立劳动合同时,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劳动者收取保证金或抵押金。但上述规定都只是部门规章,法律或司法解释对
此并没有作出规定。


直到《劳动合同法》颁布,该法第9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
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至此,在法律层面对此也作出了规定。对于《劳动合同法》第9条中“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是仅指要求
提供物的担保,还是包含了要求提供担保人,一直存在争议。
一种观点认为,此处的担保仅指提供财物担保,理由是《劳动合同法》第84条第2款“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
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
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只对用人单位收取财物的情况作出了惩罚性规定,而
未涉及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人的情况,那《劳动合同法》第9条中的担保就应仅指提供财物担保。
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劳动合同法》第9条的立法本意是为防止用人单位滥用优势地位,侵害劳动者权益。用人单位不管是扣押劳动者身份证等证件,还是要求劳动者提供财物担保或提供担保人,都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
益。故《劳动合同法》第9条中的担保不仅包括要求劳动者提供财物担保,还应包括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人。


本律师赞同第二种观点,不管用人单位是要求劳动者提供财物担保还是要求劳动者有担保人,都是用人单位
将企业的经营风险转嫁给劳动者的一种方式,都会在某种程度上让用人单位忽视自身管理,怠于查找完善本单位
存在的制度、纪律方面的间题,反而会着力于审查劳动者提供的担保物的价值或担保人的履行能力。


从这个角度来说。物的担保和人的担保没有本质差别,故应认为《劳动合同法》第9条规定的担保,不仅包
括要求劳动者提供财物担保,还应包括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人。现实中,确实有极少数劳动者利用工作条件的便
利,损害用人单位的利益,这些人流动性较大,不易管理和索赔。如果用人单位想要避免劳动者给单位造成损失,
不承担赔偿责任就离职的风险,应当通过加强内部管理和提高待遇等方式来解决,而不应简单的以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的方式转嫁风险,从而忽视公司的管理和制度的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