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LGB”商标被判无效“引起不良影响”的界限在哪里?

"MLGB"商标被判无效
"引起不良影响"的界限在哪里?

文/张凯


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前不久,李晨和潘玮柏合开的上海俊客贸易有限公司(简称俊客公司)的“MLGB”商标被北京高院认定无效。法院认定该商标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 10条规定“引起不良影响”的情形,那么,如何来认定商标会引起不良影响呢?


【案件经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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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 12月,俊客公司申请注册“MLGB”商标;
2015年10月,第三人姚某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起“MLGB”注册商标无效宣告申请。主要理由是争议商标容易让人想到不文明用语,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具有不良影响;2016年11月,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MLGB”商标的字母组合在网络等社交平台上广泛使用,含义消极、格调不高,用作商标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易产生不良影响,予以宣告无效。俊客公司不服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


2017年11月,一审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驳回俊客公司的诉讼请求。俊客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高院提起上诉。


2019年2月,北京高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观点】


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北京高院认为,对商标标志或者其构成要素是否属于“其他不良影响”的认定,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综合判断:


1、判断主体应当为“社会公众”。


2、判断时间应当以诉争商标申请注册时的事实状态为准。


3、判断标准一般应当根据其“固有含义”进行判断,对含义的理解应以我国公众通常认知为标准。

本案中争议商标由字母“MLGB”构成,虽然该字母并非固定的外文词汇,但是结合相关证据以及考虑到我国网络用户数量规模之大、网络与社会公众生活密切相关等因素,在网络环境下已经存在特定群体对"MLGB"指代为具有不良影响含义的情形下,,为了积极净化网络环境,制止以擦边球方式迎合“三俗”行为,发挥司法对主流文化意识传承和价值观引导的职责作用,应认定争议商标本身含义消极、格调不高,属于“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情形。


那么,法院在认定商标属于“有不良影响商标”时,一般考虑哪些因素呢?

1、商标权人的主观情况


对商标权人的主观判断应当以申请注册商标时为准。“MLGB”案中,俊客公司在申请争议商标的同时,还申请了“caonima”等商标,故其以媚俗的方式迎合不良文化倾向的主观意图比较明显。


2、商标不良含义与公众的关系


判断商标具有不良含义应当从公众的角度出发,这里的“公众”是指全体社会公众还是相关特定公众呢?商标法该条款的设置以可能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为前提,从保护“公序良俗”的视角出发,判断主体应当为全体社会公众。


3、商标的影响力


商标用于区分商品或服务,商标的影响力越大,被公众熟悉的程度越高,其不良含义与公众建立的联系更稳定。俊客公司通过大量的广告宣传,导致“MLGB”商标的不良含义在公众认知中更深刻。


总之,“MLGB”商标被驳回,对广大企业注册商标敲了一次警钟。注册商标,要考虑公序良俗,不能企图以低俗的商标内容博人眼球。法院这样处理,保护了公共利益,更弘扬了社会道德风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