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财产协议如何无效或被撤销?

婚前财产协议如何无效或被撤销?


文\肖依玫


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男女双方在缔结婚姻过程中,为了表达自己对对方的喜爱,往往会通过婚前财产协议的方式将已方的财产赠
与对方,或将婚前个人财产约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这种婚前财产协议一般都是基干双方的意愿所签订,但一旦在
婚姻生活中出现问题导致离婚,赠与财产的一方往往会因为上述协议遭受巨大的财产损失。但协议已经签订,又有什么方式可以挽回赠与全部或部分财产损失呢?


2013 年年底,武某与李某登记结婚,婚前双方通过《婚前财产协议》约定武某名下婚前的个人财产(包括但不限于∶动产、不动产、无形资产)婚后归女方个人所有,女方享有完全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利。女
方名下婚前的个人财产永久归女方个人所有,女方享有完全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婚前财产协议》中详细的约定了武某的婚前个人财产明细,其中包括武某持有A公司的全部股份。并约定本协议自男女双方签字.
办理结婚登记后生效。双方结婚后一个月左右,双方在度蜜月期间,男方武某在酒店游泳池中溺水死亡。后武某妻子李某起诉武某父母武某、金某要求判令武某名下全部股权均归其所有。其武某前妻刘某作为第三人参与了该诉讼。


武某父母认为,《婚前财产协议》存在重大法律瑕疵,不应受到法律保护,故而其全部的诉讼请求应当驳回,
认为《婚前财产协议》满足合同法第 52条∶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团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的规定,不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同时,武某在对外欠款近 200万元的情况下,却将自己的全部财产约定为李某所有,同样侵犯了这些债权人的利益,同样应认定为非法处分应为无效约定,不受法律保护。


同时,《婚前财产协议》仅作为一份赠与的意思表示,是武某将其名下财产,包括争议的同方股份赠与李某
的意思表示,但这仅仅只是一份赠与的意思表示,而并非是一个完整法律意义的赠与行为。根据合同法第 187条
的规定,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再根据物权法第6条的规定,动产物权的
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但由干武某与李某并未完成交付、过户等手续,致使赠与行为远未完成。
因此武某遗留的财产只能依据继承法的规定处理。

第三人武某前妻刘某认为,其与武某于 2012 年6月16日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约定武某所持同方股份的20%的份额应归刘某所有,武某明知该情况,却将100% 的股权份额约定为李某所有,属于非法处分,损害了刘某的利益,应为无效约定,不受法律保护。


法院认为,系其与武某就婚前及婚后财产的约定,协议双方约定本协议自办理结婚登记后生效,故该赠与协议是附条件的赠与,李某与武某办理结婚登记后所附条件成就,赠与协议生效。且该协议由武某书写并签字,且
武某、金某未提交相应证据证明武某签订协议时存在被欺诈、胁迫等导致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情况存在,该协议中所列财产内容存在部分瑕疵,但不能由此否认武某对其所持财产处分行为的真实性。


但本案中,赠与人武某在出赠财产转移交付前死亡,客观上已无法履行财产转移手续,且其生前未留有遗嘱,一般情况下,继承人在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同时也概括承继了被继承人生前未履行完毕合同的权利和义务,继承
人仍应负责履行相应合同义务;但本案特殊之处在于李某既是武某遗产的继承人之一亦是涉案协议的受赠人,并
非继承人以外的第三人,基于该特殊身份,涉案协议能否继续履行应当尊重其他继承人的意思表示并以协议的缔
约目的为判断依据;从涉案协议缔约目的及内容来看,武某生前决定将个人财产全部赠与李某的目的是为更好地维系双方婚后的夫妻生活,现武某在婚后1个月即死亡,赠与目的已无法实现,继续履行亦有违公平原咖;现武
某之父母主张撤销该赠与,不同意将涉案股份全部交付李某并主张按法定继承办理,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对此予以支持。最终判决其所持有股份 20% 归武某前妻刘某所有,其余股份及证券账户中的资金余额由武某父母、妻子各继承三分之一有。


本案中被告试图通过证明该协议存在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存在无权处分的情况,以及因未办理过
户手续,导致协议未履行完毕等,以证明协议已无效或存在可解除合同的情形。但是,最终法院判决通过认定该协议目的无法实现,继续履行将显失公平认定武某父母可通过法定撤销权撤销该赠与协议。


由此可见,要使协议不再继续履行,一般需要满足无效、撤销的情形、或一方存在法定解除权等情形。如协议认定无效的,需要满足《合同法》第 52条的规定,认定对方存在欺诈、胁迫、恶意串通、掩盖非法目的、损
害公共利益、违反强制性规定等理由;认定可撤销的,需要满足《合同法》第 54 条的规定,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的情况;认定有解除权的,需要满足《合同法》第 95 条的规定,存在不可抗力、一方不履行、迟延履行、对方存在违约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等情况。


虽然婚前财产协议可以通过法定的一些情形,不再履行,但婚前财产协议作为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效
力仍然可能获得法院认可,在作出承诺时仍然需注意。如本案中,武某在作出赠与承诺后1个月内死亡,导致缔约目的未实现,但如武某与李某缔结婚姻后若干年死亡的,其婚前财产协议效力法院在考虑到父母赡养等方面后,
可能会部分支持该协议效力,维权难度更大,不利于对作出赠与承诺一方的权益保护。因此,不建议当事人缔结此类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