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岳成律师事务所第九届法律顾问研讨会咨询问题汇总

北京市岳成律师事务所


第九届法律顾问研讨会咨询问题汇总

各顾问单位及相关领导∶


2019年3月28日,北京市岳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召开了"关于媒体融合相关法律问题探究暨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第九届法律顾问研讨会",多位媒体融合、知识产权法领域的专家学者、新媒体行业资深人士、本所常年法律顾问客户中新闻媒体的代表及岳成所相关部门负责人等三十余人参加了本次研讨会。


与会嘉宾从实际出发、从问题出发,探讨在当前社会环境和法律立场下,如何更好地实现媒体融合这一目标,进行了深入的交流并提出了相应的建议和意见,气氛热烈、效果良好。同时,出席本次会议的顾问单位代表们也
现场提出了一些法律问题,由于时间原因,无法现场逐一解答。

为此,本所会后组织相关专业律师就与会代表提出的一些共性法律问题进行归纳分析解答,现将相关咨询问题及咨询意见汇总如下∶


问题1:人工智能输出物是否构成作品?


答: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人工智能本身一般
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但人工智能输出物是否构成作品,目前存在争议。一种观点主张人工智能“输出”过程实际是计算机程序运行的过程,不包含人类直接的智力创作活动,因此其输出物不属于作品;另一种观点则认为人工智能输出物如果符合可复制、独创性的要求,在人工智能本身属于著作权法保护客体的情况下,其输出物也应当作为人类智力成果的延伸受到保护。


问题2:有声读物是否属于作品?


答∶有声读物一般是指运用现代数字技术,以文字作品为内容,固定表演者声音并存储于数字文件之中,利用网络平台向公众传播的录音产品。有声读物的法律属性要依据其独创性高低进行具体分析,一种是原作品的机
械音频复制,例如利用文本转语音朗读软件,直接将文字作品转化成音频,该音频只是原作品毫无创造性的复制件,仍然依据原作品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保护。另一种是原作品的人工朗读,还可细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对原作品毫无创造性的朗读,仅为单纯的表演不形成新作品,但可以通过邻接权(如表演者权、录音录像制作者权)进行保护,一是将原作品改编形成新的有声读物类作品。

问题3:模仿名人或者是有辨识度的声音制作有声读物是否侵权?


答:名人或者是有辨识度的声音一般均具有市场价值,如果对其进行模仿并可能产生表演者身份混淆误认的。
则存在构成不正当竞争的法律风险,如果在模仿时故意表明系"本人"表演的,还会存在同时侵权他人姓名权的法律风险。


问题4:媒体单位制作的短视频是否属于作品?著作权归属如何界定?


答: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之规定,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是指摄制在
一定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因此,在符合前述规定的前提下,媒体单位制作的短视频属于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著作权法》第十五条规定,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故媒体单位制作的短视频的著作权人为制片者。若媒体单位制作的短视频系媒体单位工作人员履行职务过程中产生的作品,则该作品属于职务作品。《著作权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是一般职务作品,其著作权由作者享有,第二款规定的是特殊
职务作品,其著作权归单位所有。若该视频系基于媒体单位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完成并由媒体单位承担法律责任,则属于特殊职务作品,著作权归媒体单位所有,但作者享有署名权。

问题5:一些新的概念、新的理念能否得到保护?


答:概念源于事物本质的抽象化,一般不能构成作品,而理念内容如果具备独创性并以一定方式进行表达,
则可作为作品保护。如果新的概念、理念具备显著性,可通过将其注册为商标的方式进行保护,或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


问题6:媒体单位如何享有对外约稿的著作权?

答:签署约稿协议,明确著作权归属。

问题7:如果单位遭遇图片维权公司维权,如何处理?

答:单位首先应核实使用的图片是否有合法来源,如没有合法来源,则考虑是否存在合理使用或法定许可等抗辩事由,以及是否已过诉讼时效等,如均不成立,可考虑与其和解或通过诉讼方式解决。但不论是和解或诉讼,
均需核实该公司是否为著作权人或已依法取得著作权人的授权,否则其无权主张权利。


问题8:媒休单位在自身不同平台(如微信、微博、网站等)未经授权使用同一张图片,是按一次还是多次
侵权处理?


答∶在不同平台中未经授权使用同一张图片,属于不同的侵权行为。


问题9:单位内部宣传栏使用他人作品是否侵权?能否以非商业目的的内部使用进行抗辩?


答:根据《著作权法》规定,除合理使用、法定许可等特殊情况外,使用他人作品必须经过著作权人的许可。
如单位内部宣传栏使用他人作品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仍需取得著作权人同意,否则构成著作权侵权。此外,是否为商业性使用不影响著作权侵权的认定。


问题10:因单位使用合作方提供的技术工具从网络上进行内容抓取产生的著作权纠纷,能否以合作方进行抗辩?


答:根据《著作权法》规定,除合理使用、法定许可等特殊情况外,使用他人作品必须经过著作权人的许可,单位不能以该种合作方式进行不侵权抗辩。


问题11:访谈专家形成的作品,如何合法使用?


答:事先签署书面协议,明确著作权归属及双方权利义务。


问题12:网络上一些作品找不到作者,如何使用?


答:根据《著作权法》规定,除合理使用、法定许可等特殊情况外,使用他人作品必须经过著作权人的许可,在作者不明的情况下不建议使用。如确需使用,可与相关版权代理机构或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联系,如该作品在
其版权代理或管理范围内的,则可从该等单位处取得授权。


问题13:拿很成熟的一个微信公众号作为出资与他人合作,是否可行?


答:根据腾讯公司与用户间的服务协议显示,腾讯公司保留单方面对服务平台针对公众号开展服务及其内容
进行变更、暂停、限制、终止或撤销的权利,且微信公众帐号的所有权归腾讯公司所有,用户完成申请注册手续后,仅获得微信公众帐号的使用权,该使用权仅属于初始申请注册人,禁止赠与、借用、租用、转让或售卖。腾讯公司因经营需要,有权回收用户的微信公众帐号。《公司法》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因此,企业或者个人不享有其注册微信公众号的所有权,股东不能使用微信公众号作价出资。如果
就微信公众号服务合作等内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依法订立合同,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的规定,不违
反腾讯公司的相关规定及服务协议,则该合同具有法律效力。


问题14:媒体融合背景下,涉及员工岗位调整,需要注意哪些劳动问题?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工作岗位的调整是对劳动合同重要内容的变更,需要同时满足两个条件∶(1)
必须经过双方协商一致;(2)必须采取书面形式,二者缺一不可,否则员工有权拒绝,劳动合同应该按照原约定继续履行。因此,即便部门的取消与融合是由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而作出的调整,在涉及人员岗位变更事宜时,用人单位亦应当遵循《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协商一致原则",并妥善与员工签署《变事协议》。而不能
仅单方作出调岗决定,更不能采取"调岗降薪"的方式进行"变相裁员"。虽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司法解释(四)》第十一条的规定,如果岗位的变更没有采取书面形式,且变更后实际履行超过一个月的,该变更即具有法律效力,员工反悔的,用人单位可用"实际履行超过一个月"进行抗辩,但为减少不必要的纠纷,仍建议用人单位采取"协商一致"的方式对员工的岗位进行调整。另需注意的是,根据"薪
随岗变"的原则,如调岗行为合法,则用人单位可依据相应的岗位体系和薪酬发放标准,按照新岗位相应调整员
工的薪酬待遇。相反的,如调岗行为存在瑕疵,则薪酬的下降将有被认定为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风险。


问题15:借用一些品牌或单位名义举办活动时,如何做得更加合理合规?


答:依法成立的公司具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法人、非法人组织依法享有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等权利。同时,按照法律规定,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委托代理人进行民事法律行为的.
可以出具书面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被代理人签名或者盖章。建议在举办此类活动时签订书面合同明确相关事宜。


问题16:民事调解过程中,形成一些录音录像,公开使用是否会侵权?


答: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等权利。公开使用录音录像时应当征得权利人的许可,未经许可径行公开使用录音录像的将存在侵权的法律风险。


以上意见谨供各顾问单位参考!再次感谢对本所的关心与支持!律师岳家军,为人民服务!从优秀走向卓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