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还想解除合同?合同违约方是否享有合同解除权?

违约还想解除合同?
合同违约方是否享有合同解除权?


文\鄢冬梅


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黑龙江分所律师


当今社会生活中,订立合同、履行合同几乎已经成为民事主体都会涉及的民事行为。合同订立的目的是各方主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权利义务以获得所期待的利益。当出现违约行为时,非违约方可采取依照《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合同的约定行使法定解除权或约定解除权要求违约方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方式弥补其损失。但对违约方而言,是否可以行使合同解除权来实现利益最大化?


首先,违约方是否可以享有约定解除权?


根据《合同法》第 93条的规定,合同当事人可以就解除事由进行约定,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因此,若违约方满足合同约定的解除合同的条件,则违约方享有合同解除权。


其次,违约方是否可以享有法定解除权?


《合同法》第 94条列明法定解除权的行使条件,其中享有解除权的当事人是指非违约方。在通常思维逻辑中,认为违约方作为过错方如赋予其法定合同解除权,可能导致权利滥用、导致机会主义行为不利后果,但在司法实践中,是否在任何情况下违约方都不享有合同解除权?


从下面的案例中(《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6年第 6期 买卖合同纠纷 二审 民事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09-06),我们可以略加分析∶


案例简介∶一审原告江苏省南京新宇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冯玉梅签订位于南京市繁华地区的某商业广场内分割式商铺的买卖协议,签订协议后原告将商铺交付被告使用但一直未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后因原告经营不善、内部股权变动等原因导致原告拟对商业广场内部商铺进行重新规划布局,为此陆续已经和大部分业主解除商铺买卖协议,但被告不同意解除并要求原告继续履行,且争议期间被告亦不能正常经营商铺。原告作为《商铺买卖协议》
的违约方,为解决此纠纷僵局而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解除商铺买卖协议,被告将所购商铺返还给原告,原告除向
被告退还购房款外,愿意给予合理的经济补偿。

法院裁判∶一审法院对于原告作为违约方是否享有合同解除权的问题认为,原告在协议履行中确实存在违约行为,但就客观情况而言,被告商铺是商业广场中分割出售商铺的一部分,现原告和大部分商铺业主达成退回协议,继续履行双方签订的协议不仅违背众多商铺业主的意愿也将为原告和其他商铺带来巨大的利益损失,造成极大社会财物的浪费不利于经济发展。故一审法院认为,被告虽不存在任何违约行为,商铺买卖协议也应当解除,但原告应当依法赔偿被告的经济损失。


二审法院认为∶原告作为违约方不能享有合同法定解除权,且根据《合同法》第107条规定,继续履行是违
约方承担违约责任的首选。但在本案的情况下,继续履行并不能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且将造成双方更大的经济损失,同时根据《合同法》第110条的规定,履行费用过高的情况下可以不适用继续履行的方式承担违约责任。本案中,若要求原告继续履行商铺买卖协议,对原告而言将导致重大经济损失,对被告也不能实现签订商铺买卖协议时的合同目的,所以一审法院平衡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判决解除合同、原告赔偿被告损失的方式是正确的。


除这一案例外,我们从近几年大量的违约方诉请解除合同的案例中也不难发现,虽目前《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中并未明确赋予违约方合同解除权,但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双方的利益衡量及是否具备继续履行的条件等方面法院会考量违约方是否可以解除合同。当然,在违约方享有合同解除权的情况下,违约方向守约方支付损害赔偿费用以弥补其经济损失是必不可少的。所以从目前的司法实践来看,在一定条件下违约方享有合同解除权是被支持的。


同时,从当前的立法趋势来看,违约方在一定条件下享有合同解除权也受到了立法者的关注。在《民法典合同编》(草案)第二次审议稿中,第 353条第三款∶"合同不能履行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有解除权
的当事人不行使解除权,构成滥用权利对对方显失公平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对方的请求解除合同,但是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由此可见,违约方在一定条件下可享有合同解除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