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老人住院擅离病房不慎摔死看如何理解安全保障义务

从老人住院擅离病房不慎摔死看如何理解安全保障义务


文/张冉


北京岳成(黑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2018年3月,八旬老人陈某入住某医院眼科,进行白内障手术。术后陈某视力没有完全恢复,在家属的陪护下住院进行康复。某天晚上家属突然发现陈某不在病房中,遂通知医院共同寻找,之后发现陈某摔倒在两节楼梯的拐角处。因陈某颅内严重骨折,最终抢救无效不幸离世。事后经过调查,陈某是自己失足不幸摔落楼梯,于是家属将矛头直指医院,认为医院对陈某的死亡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最终家属与医院达成和解,医院减免了陈某住院过程中发生的部分费用,并给予陈某家属一定的补偿。


虽然这件事最终双方达成了和解,但是如果依据法律规定,医院是不是应当承担责任,应当承担怎样的责任呢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而如果医疗机构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情形的,需要由医疗机构证明其在诊疗过程中不存在过错,否则推定其存在过错,应当对患者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另外,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如果没有尽到这些义务,造成了患者损害,医疗机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那么,如果患者并不是在医疗过程中受到损害,医院又是否需要承担责任呢?


《侵权责任法》规定了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应当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否则,造成他人损害的,就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医院作为公共场所,也应当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但是如果要求医院承担绝对的安全保证义务,有些强人所难,从法理的角度也有失公平。


我们再进一步讲讲安全保障义务,怎样算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呢?


根据以往的裁判案例来看,法院通常认为,一般情况下,如果医院在可能发生危险的地方,以足以让一般人知晓的方式作出了告知、警示,在危险性较高的场合,除了警示之外也设置了有效的安全措施,就算是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那么延伸到公共场所的管理人上,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主要是看经营者是否按照足以避免危险发生、减少事故损害后果的谨慎注意来履行义务;经营者是否充分保证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以达到防止危害发生的最终目的;经营者是否具备应急措施与事后救护手段的防范设施,以使可能发生的意外事件造成的损失降至最低限度。


如果商家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消费者自身具有过错的,这种情况下应该如何处理?


在司法实践中,应结合受害人自身的过错程度认定经营者所应承担的责任份额来分配各自应当承担多大的责任。

如果消费者自身的责任较大,承担主要责任,商家的责任一般在20%-30%左右,也就是由商家对受害人的合理损失承担20%-30%的赔偿责任,如果是经营者的责任较大,比例一般在70%-80%左右。
如果因为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损害,经营者也要背锅吗?


《侵权责任法》有专门的规定,也就是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之所以规定补充责任,主要考虑加害的第三人与经营者并不是共同进行了一个加害行为。


那什么叫补充责任呢?


首先,补充责任是顺序补充,首先第一步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在无法找到第三人或者第三人没有能力全部承担赔偿责任的,才由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侵权责任。也就是说,如果第三人已经全部承担了侵权责任,那么安全保障义务人不再承担侵权责任。


其次,补充责任是相应补充,对于第三人没有承担的侵权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不是全部承担下来的,而是在其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范围内承担,即根据安全保障义务人未尽到的安全保障义务的程度来确定其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份额。


同时,在第三人侵权时,对经营者的注意义务不能过高要求,因为经营者毕竟不同于具有健全保障体系的国家机关,只要尽到一个善良人的义务,按照整个社会的道德伦理来衡量已经尽心尽力了。


在陈某的事件中,由于陈某在住院期间视力并未完全恢复,可能面临更多的危险。如果陈某独自住院,医院应当尽到比通常情况下更多的安全保障义务,否则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陈某住院系家属陪护,超出通常范围的安全保障义务就应当由其家属承担,如果陈某是在医院没有发觉的情况下独自外出,而且医院已经进行了通常情况下的警告、告知与安全防护工作,那么家属要求医院承担赔偿责任,恐怕难以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