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户商标侵权,商场是否有责任

商户商标侵权,商场是否有责任

文\肖依玫


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我国现存最早且较为完整的商标,是北宋时期山东济南刘家功夫针铺所用的“白兔”商标(如图),这种标识由于较有辨识度,容易记住,可以起到宣传、招徕顾客的作用,历经千年,虽然针铺的“白兔商标”不再使用,但随着商品市场的不断繁荣,商标在激烈市场竞争下,凸显出了越来越高的重要性。除了用来作为区分其他商品的标记,更承载了一个商品的品质、信誉,代表了消费者、消费市场的认可度,消费者在选择商品时,也更习惯于选择知名品牌生产商生产的商品。


基于此情况,通过仿制仿冒知名品牌产品来吸引消费者的注意,成为不少商贩获利的途径。但在商贩获利的同时,商场或市场的经营者也需注意,一旦处理不慎,商贩虽然获利,但商场或市场的经营者确可能会为这种获利买单。我们通过以下这个案例一探究竟,为何商场或市场的经营者需要为此买单?


原告A公司发现在被告B公司所有的市场中,部分商户存在销售侵权A公司商标权商品,且经A公司通知B公司采取有效措施制止商户销售假冒涉案商标商品的行为后,仍存在部分商户存在销售侵权A公司商标权商品的情况,为维护A公司的自身合法权益,A公司向B公司起诉,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为涉案的侵权商户提供经营场所及市场服务并在被告所经营的市场范围内停止售卖侵犯涉案商标的侵权产品;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支出共计500000元;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第二项规定,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属于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因此本案认定的关键在于B公司是否为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


原告认为,经调查发现,被告经营管理的市场内有众多商户长期销售假冒原告涉案商标的商品。在委托代理人在涉案市场8个摊位公证购买了假冒原告涉案商标的商品后,向被告发出律师函,要求被告在市场内开展全面检查,采取有效措施制止商户销售假冒涉案商标商品的行为,并确保市场内不再出现任何形式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此后,原告对涉案市场进行了复查,发现仍有许多商户在销售假冒涉案商标的商品,其中两家为重复侵权商户。据此,原告认为,鉴于被告主观上明确知晓涉案商户从事了侵权行为,客观上为涉案商户实施侵权行为提供了经营场所和便利条件,且被告的行为与原告所遭受的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被告认为,被告已经在合理范围内尽到了必要的注意和管理义务。在商户承租摊位经营时,不但在租赁合同,
补充协议里明确约定商户应守法经营,禁止出售假冒伪劣商品,还单独签署打击销售假冒商品责任书。在日常的经营管理中,被告除了要求管理人员不定时巡查市场,发现侵权行为立即制止,还定期组织众多商户开会学习,宣讲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严惩侵犯商标权的行为。本次收悉原告委托律师送达的律师函后,被告非常重视,立即着手自查并组织涉案商户约谈,了解相关情况,明令商户停止销售涉嫌侵犯涉案商标的商品。


同时,商户经营利润的多寡不影响租金支付的标准,被告并不会因为商户侵权而获利。相反地,被告耗费大量人力物力不断加大侵犯商标权的打击力度。因此,被告对承租商户销售侵权商品的行为,被告没有也没必要故意为其提供便利,主观上亦无过错。


法院认为,A公司在第一次公证购买涉案侵权商品后已向B市场公司致函提出交涉,但在此之后,A公司仍在市场内的多个商户处甚至第一次公证购买的同一摊位处公证购买到涉案侵权商品。本院有理由认为B公司知晓涉案商户销售涉案侵权商品的行为侵犯了A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B公司作为负有监管职责的市场管理者,并未采取有效措施制止销售侵权商品的行为,实际上是放任个别商户在市场内销售涉案侵权商品,客观上为该销售行为提供了便利条件,侵犯了A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责任法律。虽B公司采取了约谈涉案商户等措施,但上述措施并未有效制止市场内售假行为的出现,法院不予采纳。


最终法院判决B公司承担侵权责任,并支持了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50万元的主张。


透过本案,可以发现,同时,作为商标的所有权人,在发现被侵权后,应当及时向相关的商场或市场经营者发送律师函,要求停止侵害。发送律师函不仅仅能起到警告作用,更是证明对方已经知晓相应侵权情况的强有力的证明。除此之外,还要做好相应的证据采集、留存工作,为后续权利救济做好准备。


作为商场或市场的经营者不仅有权利而且有义务对该商场或市场进行管理,及对商户出售商品进行监督,制止、杜绝制假售假现象。虽然本案被告在商场或市场的经营过程中,确有采取相关措施来进行知识产权保护,但并未起到实际效果,在收到被侵权人的相关函件后,仍有侵权发生,法院据此认定经营者并未采取有效措施制止销售侵权商品的行为,实际上是放任个别商户在市场内销售涉案侵权商品,客观上为该销售行为提供了便利条件,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此,商场或市场的经营者在收到商户商标侵权请求时,在责令商户整改,停止侵权的同时,还要时时做好监督工作,避免相关的侵
权情况再次发生或最大程度的减少相应侵权行为的发生,从而减轻因
被认定为故意提供便利条件承担注册商标权侵权责任的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