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外汇的法律风险

买卖外汇的法律风险


文\方春青


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刑事业务部律师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联合发布《关于办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回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 ),规定实施倒买倒卖外汇或者变相买卖外汇等非法买卖外汇厂行为.
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什么是外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三条之规定,本条例所称外汇,是指下列以外币表示的可以用作国际清偿的支付手段和资产∶


(一)外币现钞,包括纸币、铸币;


(二)外币支付凭证或者支付工具,包括票据、银行存款凭证、银行卡等;

(三)外币有价证券,包括债券、股票等;

(四)特别提款权;

(五)其他外汇资产。

什么是非法买卖外汇?


我国对外汇实行强制管理制度,任何组织、个人在我国境内从事外汇买卖、结汇业务,必须获得国家外汇管理部门的许可并在指定场所进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购外汇、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20号)第三条规定,在外汇指定银行和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及其分中心以外买卖外汇,扰乱金融市场秩序,符合数额标准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的规定,非法买卖外汇主要包括倒买倒卖外汇、变相买卖外汇等情形。


非法买卖外汇的定罪量刑标准


《解释》对数额认定标准作了适当调整,规定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或者非法买步外汇数额在五百万元以
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同时规定了四种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的情形。同时,按照"情节严重"数额标准的五倍确定"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标准,并规定可以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非法买卖外汇的后果

一、刑事处罚


看了前面的部分,可能有人会觉得自已不可能一次性换汇五百万元以上,这里需要提示的是,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同样可以入罪,而且此处金额均为累计计算(《解释》第六条第一款,二次以上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或者非法买卖外汇,依法应予行政处理或者刑事处理而未经处理的,非法经营数额或者违法所得数额累计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适用本项)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倒买倒卖外汇或者变相买卖外汇等非法买卖外汇行为适用本项)


二、其他处罚


1、被列入关注名单∶ 2016年1月,中国外汇局"个人外汇业务监测系统"在全国上线运行。凡出现违规行为者,第一次将被银行予以风险提示,第二次则列入"关注名单"管理,未来的购汇行为将面临严格监控。
2、个人信用受损∶违规行为被纳入信用记录,涉及贷款等行为,或将受到影响。


3、一段时间内禁止购汇∶通常执行的标准是,当年及之后两年,不再享有5万美元的便利化额度。


4、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私自买卖外汇、变相买卖外汇、倒买倒卖外
汇或者非法介绍头卖外汇数额较大的,由外汇管理机关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金额 30% 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违法金额 30% 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