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来混总是要还的——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及保证期间届满在催收单上签字确认后的法律责任

出来混总是要还的——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及保证期间届满在催收单上签字确认后的法律责任


文\武浩


北京岳成(黑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某银行与王某签订《贷款合同》,约定向王某提供借款100万元,贷款期限为一年,利随本清。同时,某银行
与李某签订《担保合同》,约定由李某对干某的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担保期限为主债务属满日起一年。渝期后.
王某尚欠某银行借款本金及利息108万元,某银行要求王某偿还借款,王某称要钱没有要命一条。五年后,某银行
向王某、李某发出催收通知单,确认未偿还的借款本金和利息。王某、李某均在该催收通知单上签字确认。某银行
依此将十某、李某告法庭。那么向题来了,对于某。李某在催收通知单上签学确认的行为所产生什么样的法律
效果呢?我们先看看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法律分析


我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
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王某认为诉讼时效已
过,即使自己在催收通知单上签字也不发生诉讼时效重新计算的问题,故王某很傲娇,狂言道∶"你奈我何!"


我们只能说王某高兴的太早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
章的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对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信用社向借款人发出催收到期贷款通知单,债务人在该通知
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应当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该债权债务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干基见→,口叶鲜血,打呼.
"岂有此理!"。


王某的命运多舛,本来某银行的债权已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如王某提出诉讼时效抗辩,那么某银行将失去胜诉权,
王某也不会再承担给付借款及利息的责任,但干某手欠,成就了公道。这时候本基故作健定的说。 "某银行让我承
担担保责任,我没答应,既然王某过了这么久还要承担责任,看来我也是在劫难逃",难道真的是"朋友一生一起走"
吗?呵呵,老天似乎和他们开了个玩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锦州市商业银行与锦州市华鼎工贸商行、锦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实华通信设备安装公司借款纠纷一案的复函》,保证期间届满后,保证人如无其他明示,仅在债权人发出的催收到期贷款通知单上签字
或盖章的行为,不能成为重新承担保证责任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法释【1999】7 号《关干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
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不适用于保证人。总结一句话,几家欢喜几家愁,出来混
总是要还的。在催收通知上签字只对债务人王某起到重新确认债务而应偿还的作用,对担保人则不适用,担保人未
明确表示愿意继续承担担保责任的,担保期间届满,担保责任就免除了。


律师提示


出借的款项即使超过了山E讼时效期间. 也还不是要采取合法有效的方式来终护白身权益。向债务人发出H作收通知
单,如果债务人签字或盖章确认,那么债权人可以挺起腰板儿要钱了,如果担保人催收通知单上表明原意继续承担
担保责任,担保期间虽已届满,仍需承担担保责任。超过了诉讼时效期间并不意味着我们没有机会了,还等什么?
发催收通知单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