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公室内突发心脏病死亡,是否属于工伤?

办公室内突发心脏病死亡,是否属于工伤?

文\孙红晶


北京市岳成律师事务所黑龙江律师


李某是某公司财务人员,由于公司24小时生产,涉及到财务工作很多,因此李某经常需要加班完成工作。2018年 4 月,李某在单位工作时突发心脏病,几个小时后被公司同事发现,同事拨打 120电话,120 急救中心人员赶到该公司时,发现李某已经死亡。其后,李某的家属要求公司按照工伤待遇给付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公司却以李某突发心脏病不属于工伤为由予以拒绝为李某申报工伤。那么,李某在办公室突发疾病死亡是否属于工伤? 李某的近亲属可以领取哪些抚恤金、补助金?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根据上述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突发心脏病并死亡的情况不属于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但是《工. 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还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 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因此,李某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突发心脏病死亡的情形应视同为工伤,可以按照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另外,可视李某的近亲属的具体情况,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 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的20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