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杯小米粥引发的维权案

一杯小米粥引发的维权案


文\汪盈


北京市岳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2019年伊始,朋友圈里都在各种总结,回顾,告别2018。回想我的2018,有这样一件关于小米粥的小事让我记忆犹新。


2018年的某日,我在单位楼下的某便利店购买了一杯价值3.5元的小米粥。开始用餐时,便注意到小米粥色泽发白,仔细看还有霉点。凑近一闻,一股馊味儿扑面而来。于是愤愤不平跑回该便利店,想找该店员理论一番。谁知,店员一脸不屑,说给换一杯就行了。呜呼哀哉一番,觉得不能就此息事宁人。虽然平时接受的家庭教育都是传统的"吃亏是福",但是身为法律人,面对此类公然挑衅法律底线的行为,必须挺身而出,主动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于是乎,维权之路就此开始。


一、查找法律规定是前提


即使是法学科班出身,但遇到法律问题后也不能大意,需要搞清楚法律法规才能做到维权有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按照上述法律规定,该便利店应当承担1000元的赔偿责任。此处就有疑问,应当适用哪部法律?食品是消费者可能购买的商品种类之一,《食品安全法》对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特别法对于一般法的关系,二者规定不一致时,应该优先适用特别法。所以,请求商家依法赔付1000 元具有法律依据。


二、善用投诉热线是路径


古人常云,君子性非异也,善假于物也。此箴言亦可用于我们的维权之路。在法治中国的大背景下,善于借助于各种监督、投诉渠道,会大大减少维权的成本,高效率地解决纠纷与矛盾。在与商家协商未果后,我拨打了食品监管部门的投诉热线,很快我便得到了食品监管部门的回复。在食品监管部门工作人员的协调与帮助下,商家立即又与我主动联系。此次商家主动联系,不仅向我这个消费者主动赔礼道歉,还积极提出了解决方案。在协商解决的过程中,商家提出让我签署一份和解协议,内容大致为商家愿意依法支付赔偿金1000元,但需要我在接受赔偿金后向食品监管部门撤诉,并保证不再就此事件向法院提起诉讼。


关于此和解协议有两处法律疑问需要思考∶


1、和解协议签署之后,消费者是否必须向食品监管部门撤诉?


和解协议是消费者就赔偿事项与经营者达成一致的协议,而消费者向食品监管部门投诉的权利则是源于《食品安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因此,即使签署了和解协议,消费者依然可以行使自己的监督权,坚持向有关部门投诉而不撤诉。


2、此和解协议能否排除消费者向法院起诉的权利?


答案显然是否定的。消费者在签署此协议后,依然有权就此消费行为受到的损害及相关向法院提起诉讼。若经营者未按协议履行赔付义务,或经营者有其他行为造成消费者权益受损的,消费者依法可以将经营者诉至法院,以此定分止争。


三、杜绝职业打假是原则


以上分析可能会让贪念之心蠢蠢欲动。以我这次维权为例,就给身边的人造成的较大的触动。有朋友开玩笑说,一杯3.5元的小米粥,竟然获得了1000元的高额赔偿,不如改行去打假吧!如此高收益,且维权之旅又如此顺利,难免会让人心生不好的念想。其实,这也反映出另一个法律问题∶在高额赔偿的利诱之下引发的职业打假问题。对于职业打假者是否具有消费者身份的问题,《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食品安全法》并未做出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理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换言之,职业打假者在食品、药品领域依然是消费者,会受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食品安全法》的保护。但身为法律人士,就更应当知法、懂法、守法、用法。坚守底线,坚持原则,方能善用法律武器,做好理性法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