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员工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公司利益怎么办?

公司员工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公司利益怎么办?


文\肖依玫


北京市岳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阿里巴巴程序员利用公司漏洞抢月饼被当场解雇曾引发舆论热议,对于企业来讲,最为关键不在于几个月饼的损失,而在于该员工是利用公司漏洞为自己获取利益,是通过损害公司利益来满足自身需要,如任其发展,则将成为企业内部管理无法承受之重。为更好的从法律角度来分析公司员工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公司利益的问题,我们结合以下案例进行分析。


2013年,黄某开始在A公司任职,历任销售经理、全国营销总监、营销部全国营销副总经理,并担任公司监事。与此同时,黄某与侯某于2013年投资成立B公司,黄某任监事。A公司认为,黄某任职期间通过获得价差、量差收入的方式,为B公司获得利润,造成A公司损失20余万元。后A公司向法院起诉,以黄某利用关联关系严重损害A公司的利益,同时黄某违反了法定的竞业禁止义务为理由,要求黄某赔偿A公司经济损失20余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


因此,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主要争议点集中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黄某是否属于违反法定的竞业禁止义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要认定黄某是否违反竞业禁止义务,需要认定黄某是否属于A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A公司的《公司章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要判断黄某是否为 A 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则其职务应当为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者为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案件审理过程中,A公司提出,黄某在离职前已经是"总监"、"副总经理",并全面负责 A公司全国的营销业务。掌握着公司的经济命脉,这是控制公司生死存亡的关键岗位。同时,同时,根据公司2014年度员工薪资等级表格的规定,高级管理人员的岗位等级对应的是21级到37级以上。黄某任全国营销副总经理,达到了薪资等级22级,属于高级管理人员。


B公司辩称,黄某并非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黄某入职后一直在营销部工作,从未对内、对外负责过公司整体
或全局性事务,也没有对公司的经营决策行使任何的表决权利,因此黄某并非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法院在判决中并未采纳A公司从工资薪金水平的角度来认定黄某是否属于高级管理人员,而是直接从从黄某的职位名称进行认定,黄某最终升任至营销部全国营销副总经理,仅为部门副总经理,并不属于法律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因此黄某并未违反法定的竞业禁止义务。


二、黄某是否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了A公司的利益。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由于黄某在 A 公司任职期间,担任公司监事一职,满足主体要求,但还需认定黄某是否是通过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由于A公司无法证明B公司的存在竞争关系的广告推广业务,是在黄某担任监事一职期间,利用黄某与 A 公司的关系,通过损害 A公司利益,为 B公司谋取的利益。同时黄某提交证据证明其与A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业务并非从 A公司的客户手中获得,进一步证明了B公司与与A公司具有同业竞争关系并不违反黄某作为监事的在公司法上的法定义务。


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常遇到与本案的相似的问题,即公司员工在公司任职期间,通过公司长期累积的资源优势,为自己或为其他企业谋求利益,公司应该如何应对?虽本案中A公司诉求最终被法院驳回,但通过本案也可以看出,如果能证明员工具有法定的竞业禁止义务,或能证明员工通过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的,公司可以请求员工予以赔偿。同时,我们也由本案件归纳以下两点注意事项。


(一)建议在公司章程中明确其高级管理人员范围


A公司认为黄某违反了竞业禁止义务,但由于黄某仅为部门副总经理,为公司经营管理的重要岗位,但由于其公司章程中未明确该岗位为高级管理人员,且黄某也非法律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因此不能通过法定的竞业禁止义务对黄某进行规制。


由此可见,如单位确需对某岗位的员工进行竞业禁止的限制,则可通过公司章程规定将其职务列为高级管理人员,或者直接与该员工签订书面的竞业禁止协议,明确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需要注意的是,在员工离职后,如仍需要员工履行竞业禁止义务的,公司需要向员工支付一定补偿。


同时,从法院在判决中并未采纳A公司从工资薪金水平的角度来认定黄某是否属于高级管理人员也可以看出,认定某员工是否属于高级管理人员一般与其工资水平无关。


(二)公司监事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的,可向其请求赔偿


监事并不具有法定的竞业禁止义务,但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定的竞业禁止义务,但无论是公司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如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公司皆可请求其进行赔偿。


由于公司监事对公司业务进行监督,作为一种公司治理结构,不同于因企业经营管理而产生的职务,并不直接从事公司的经营管理事项,因此不具有法定的竞业禁止义务,如监事存在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则还可以通过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
二十条不能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的规定来维
护公司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