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公司超售飞机票行为的法律责任承担
文\路勤
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黑龙江分所律师
航空公司的机票超售行为是指航空公司出售并确认的机票数量超过了该航班本身可容纳的实际乘客数量。乘客持票登机时,因航空公司的超售行为,致使乘客被迫放弃搭乘预定航班,办理退票或接受改签。
航空公司的该行为不仅打破了乘客原定旅程计划,还有可能使乘客遭受不应有的损失,诸如造成乘客无法顺利转机或必须临时购买比原价高出许多的全价机票等。
航空公司出售并确认机票的行为视为与对应乘客成立航空客运合同并即时生效,航空公司在合同中应承担将旅客按时运输至指定地点的义务。但因机票超售而导致的乘客无法按时到达指定地点,航空公司的行为则视为违反合同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因超售行为引起的旅客无法接受约定的运输服务,为此航空公司另行安排航班的行为,不属于“履行迟延”,而应属于他类物交付。
因为另行安排的定期航线航班遵循另一确定时间飞行,也具有独立的不同航班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一百二十六条中规定:“旅客、行李或者货物在航空运输中因延误造成的损失,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但是,承运人证明本人或者其受雇人、代理人为了避免损失的发生,已经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或者不可能采取此种措施的,不承担责任。”
对于超售可能造成的迟延损害,航空公司不仅可以预见,并有义务避免超售行为发生。超售这一行为不仅使持票乘客无法接受运输服务,还违反了运输合同项下的主给付义务,违约形态为“可归责于债务人的给付不能”。
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一方当事人不履行非金钱债务,债务发生给付不能的,另一方当事人不能要求履行。”但乘客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有下列情形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规定解除合同。乘客于订票时支付的相应费用,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后,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要求返还价款,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之规定,要求航空公司返还价款并赔偿损失。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规定,乘客因改签其它航班(替代交易)而需增加支付的费用,可向航空公司主张赔偿,因为该部分损失属于“航空公司于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但乘客因此购买价格畸高的机票的,对于高出正常替代航班价格的差额部分,属于乘客扩大的经济损失,航空公司无须赔偿。
若乘客搭乘航班是基于与旅行社签订的旅游合同,则乘客还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七十条“旅行社不履行包价旅游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依法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规定,要求旅行社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提示:
民航监督管理相关部门应当加大监管力度,加强对航空公司超售行为的监管,杜绝航空公司的超售行为,一旦发现航空公司存在超售行为,应给予较重的处罚,以便有效的控制和减少航空公司的超售行为的发生。
同时,乘客在购买机票时注意询问是否为超售机票,避免给其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如果乘客的合法权益因超售行为造成损失的,应当及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