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经常收到字体侵权“商洽函”,是真的侵权了吗?

公司经常收到字体侵权“商洽函”,是真的侵权了吗?

文\张凯

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助理

近日,有客户抱怨说公司经常接到电话说字体侵权,甚至收到字体、字库侵权的《商洽函》或《联系函》,公司明明安分守己做生意,怎么就会侵权了呢?单纯的字体,真的受《著作权法》保护吗?

律师分析

单字字体,与普通的美术作品不同,字体有既定的笔顺、偏旁、部首等,留给创作者的创作空间有限,但具有独创性的字体仍然属于美术作品,可以获得《著作权法》的保护。具体而言,应当从以下两方面来看:

第一,具有独创性的字体可以构成美术作品予以保护。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第四条第(八)项规定: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

虽然字库中的字体字型是由字型原稿经数字化处理后和由人工或计算机根据字型原稿的风格结合汉字组合规律拼合而成,以相应的坐标数据和函数算法存在。但这种数字化的存储和复制方式,并不能改变其美术作品的性质,其在输出时经特定的指令调用、解释后,仍还原为相应的字型图像。因此,在满足独创性要求的前提下,字库中的单字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美术作品,应受法律保护。

第二,单字字体是否具有独创性,应当结合具体单字的线条、结构和造型进行判断。

著作权法所要求的独创性中的“独”是指独立创作,源于本人,“创”是指一定水准的智力创作高度,该智力创作高度需能够体现作者独特的智力判断与选择、展示作者的个性并达到一定创作高度要求。对于单字字体而言,其独创性的判断应当与现有公知领域的字体具有显著的区别特征。

如(2018)苏01民终5156号案中,法院认为,涉案四字字形均整体方正、饱满,具有一定的审美价值,且可通过有形形式予以复制。其中,“麻”字将“广”部“横”“撇”连接处设计为圆弧形,两处“点”画分别设计为粗短矩形和细长纺锤形,“林”部的“撇”画设计为两端圆润的竖直形;“鸭”字将“甲”部上端设计为弧形,呈鸭嘴状,“鸟”部顶端短“撇”及右侧折弯处均设计为圆弧形,“点”画设计为椭圆形,整体呈鸭头、鸭身、鸭眼状;“咸”字“戊”部上端的“点”“横”“撇”画为一体相连的圆弧形设计,右侧“撇”画两端为平行的横线或竖线,“口”部呈弧线朝上的“D”形舌状;“蛋”字折弯处呈圆弧形,“撇”“提”画均呈竖直或水平状,视觉效果内敛、圆润。上述四个单字字体既符合《方正汉真广标体》的整体艺术风格,又与现有公知领域中其他相关美术字体相比具有显著的区别特征,能够达到著作权法意义上美术作品的独创性要求,可构成独立的美术作品。

但是值得注意的是,汉字由于受自身固有笔画、结构等特征的限制,如笔画单一或较少的汉字如一、二、三、五、十等字,在进行美术字的创作设计时,笔画特征的创作空间非常有限,其笔画特征与现有公知的其他美术字书体相比,很难具有区别性特征的独创性。所以在判断字库中的单字是否能独立构成美术作品时,还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而论。

律师建议

如前所述,如果单字字体具有独创性的,可构成美术作品获得《著作权法》的保护。但是,仅凭一封侵权《商洽函》尚不能确定是否一定构成侵权,因此,如果公司收到类似的字体侵权函件或电话,不可自乱阵脚,首先应当由具体工作人员自查微信公众号、公司网站、宣传海报、宣传视频等宣传渠道中是否确实使用有关字体。

(一)如公司并无使用相关字体,则并不存在侵权的风险,公司可对来电或函件不予理睬。

(二)如对方享有著作权的情况下,公司确实存在使用相关字体的行为,则可能存在侵犯对方知识产权的风险,建议公司在对相关使用行为进行截图保存的前提下,立即删除或撤回相关字体的使用方式;但鉴于一般字体侵权的诉讼成本较高、需要人力及时间较多,对方会选择性提起侵权诉讼,因此,公司可以等对方提起诉讼后,在核查相关证据及确认侵权风险的情况下与对方进行调解、和解或应诉,避免在尚不清楚对方真实身份的情况下直接支付对方和解金,造成经济损失。

(三)如公司对是否使用对方字体不能确定的,公司可以与对方联系人沟通,表示对使用行为尚不清楚,请对方提供对相关字体享有著作权的材料,并明确公司使用方式、使用字体或图片的内容等。

另,目前网络知识产权侵权的行为较为普遍和隐蔽,建议公司在网络平台宣传时,注意请核查是否使用由他人享有知识产权特殊字体,如有,建议更换为免费产品或取得相关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