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倍工资的仲裁时效期间如何计算

二倍工资的仲裁时效期间如何计算

文\张艺颖

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助理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那么,劳动者主张二倍工资是否受到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呢?仲裁时效期间又是如何计算的呢?

一、主张二倍工资受到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第四款规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劳动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的二倍工资是惩罚性条款,工资与二倍工资之间的差额是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署书面劳动合同而应当支付的具有惩罚性质的赔偿金,不属于劳动报酬的范畴,故应受到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

二、二倍工资仲裁时效期间的计算方式主要有三种

1、自第二个月起逐月分别计算一年的仲裁时效期间

举例说明:某员工2018年1月1日入职,自第二月起逐月分别计算,2月对应的时效期间为2018年2月2日至2019年2月1日,3月对应的时效期间为2018年3月2日至2019年3月1日……以此类推。假设该员工2019年4月20日主张权利,则2018年2月至4月的仲裁时效期间已过,2018年4月至入职满一年即2018年12月的二倍工资可得到支持。

2、自入职满一年或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次日开始计算一年的仲裁时效期间

举例说明:某员工2018年1月1日入职,至2018年12月31日入职满一年,仲裁诉讼时效自2019年1月1日起算。假设该员工2019年4月主张权利,则时效未经过。

3、自首次主张权利之日起向前倒推一年

举例说明:某员工2018年1月1日入职,至2018年12月31日入职满一年,可主张2018年2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的二倍工资。假设该员工2019年4月1日主张权利,向前倒推一年为2018年4月2日,则2018年4月2日至2018年12月31日的二倍工资未经过仲裁时效期间。

三、上海市法院采用前述第三种观点

案例一:“关于双倍工资差额的争议,周某与某公司建立劳动关系但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某公司未举证证明其已履行了诚实磋商的义务和存在周某拒绝订立的情形,故应承担支付双倍工资差额的法律责任。同时,周某主张权利,亦应在仲裁时效期间积极行使,故以仲裁申请之日倒推一年来衡量周某主张的双倍工资差额是否超过一年仲裁时效期间。周某申请仲裁之日为2015年8月6日,周某主张的2014年8月6日至12月31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尚在一年仲裁时效期间内,故某公司应予以支付。”【(2016)沪01民终4203号】

案例二:“由于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应自用工之日起第2个月开始支付,最多支付11个月。双方劳动合同于2016年3月1日到期,到期后寿某仍在某公司工作,但未续签书面劳动合同,故某公司应承担自2016年4月1日起11个月的双倍工资,即至2017年3月31日止。但劳动争议的仲裁时效为1年,寿某于2017年7月10日向徐汇区劳动争议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故寿某关于2016年4月1日至2016年7月10日期间双倍工资差额的诉请,已过仲裁时效,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某公司应支付寿某2016年7月11日至2017年3月31日期间的双倍工资差额。”【(2017)沪0104民初28023号】

前述案例中,法院在审查是否经过仲裁时效期间时明确以仲裁申请之日倒推一年来衡量,所以申请仲裁之日(或首次主张权利之日)是关键信息。作为劳动者来讲,遇到逾期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及时行使自己的权利,否则超过仲裁时效期间的部分无法得到支持。用人单位应注意在招募员工时,应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诚实磋商的义务并与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避免产生纠纷,造成不必要的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