器官摘取背后的“黑洞”

器官摘取背后的“黑洞”

文\邱天

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助理

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发生了一起令人震惊的“器官假捐”案件,53岁的李某重伤住院不治,家属被告知其脑死亡后放弃治疗,并在一份器官捐献登记表上签字。被宣布临床死亡后,死者的肝肾器官被摘除,家属获得20万元“补助金”,但死者儿子发现“捐献”有假,后经怀远县红十字会工作人员证实,死者器官的“捐献”,并非通过正规途径,而是涉案医生的个人行为。现涉6名涉案医护人员被以涉嫌侮辱尸体罪逮捕。

律师分析

01什么是侮辱尸体罪?

侮辱尸体罪,是指以暴露、猥亵、毁损、涂划、践踏等方式损害尸体的尊严或者伤害有关人员感情的行为。根据《刑法》第302条规定:“盗窃、侮辱、故意毁坏尸体、尸骨、骨灰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本罪为选择性罪名,侵犯的直接客体是社会风尚和公共秩序。本案中,死者器官“捐献”并非通过正规途径:捐献者生前没有自愿填写由中国人体器官捐献管理中心统一制作的《中国人体器官捐献志愿登记表》,没有在规定地点及机构办理捐献意愿登记手续,无专职协调员监督见证分配过程。其次,涉案医生未经死者生前同意,违背其近亲属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其行为已经构成通过毁损方式损害尸体尊严,并严重伤害了死者近亲属的感情。因此,应依照盗窃、侮辱尸体罪定罪处罚。

 02 器官摘取可能涉及的其他刑事犯罪

 1、可能涉嫌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

2011年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刑法修正案(八)》,其中第三十七条对人体器官方面的犯罪行为进行了详细说明。根据相关内容规定,未经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的器官,或者强迫、欺骗他人捐献器官的,依照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2、可能涉嫌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

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罪中的“组织”是指经营人体器官的出卖或者以招募、雇佣(供养器官提供者)、介绍、利诱等手段,使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行为。本罪的成立不需要以营利为目的,同时本罪属于行为犯,不以损害结果的发生为既遂标准。

这里要说的是,单纯的购买器官的行为以及组织他人捐献器官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03 如何正确完成器官捐献?

根据《关于进一步推进人体器官捐献工作的意见》相关规定,中国公民逝世后器官捐献工作按照捐献过程和主要内容共分报名登记、捐献评估、捐献确认、器官获取、器官分配、遗体处理、缅怀纪念、人道救助等八个重要环节。

作为捐献者最为重要的是捐献评估与捐献确认环节。如本人有捐献意向或家属有捐献意向,则可由家属或医院的主管医生联系所在医院的负责人员,并上报省级人体器官捐献办公室或器官捐献管理中心。

开展器官捐献的省级人体器官捐献办公室或器官捐献管理中心派员或评估小组前往潜在捐献者所在医院开展工作,医院及所在地红十字会将派专职工作人员予以协助。

经评估后符合标准的,在协调员见证下,由捐献者家属代表填写《中国人体器官捐献登记表》。捐献者的父母、配偶、成年子女均应签字确认或委托代表签字确认。专兼职协调员负责收集捐献者的户口本、身份证(出生证明)、结婚证、死亡证明及其配偶、父母、成年子女的身份证等文件资料复印件,并上报捐献者所在医院伦理委员会和省级人体器官捐献管理中心或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