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转载,声明“侵删”就可以了吗?

网络转载,声明“侵删”就可以了吗?

文\张凯

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助理

当下,自媒体平台已是百家争鸣,但由于自媒体加入门槛低,网络侵权越来越突出,尤其是微信公众号,为了提高阅读量,必须每天推送新鲜的资讯和图文,但是并非所有的公众号都具有原创的能力,于是复制粘贴就成为了多数人的必备武器。这些机智的“搬运工”为了避免侵权,往往都在文章中声明“图文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但是做出这样的声明,就真的不侵权了吗?

2016年7月25日,被告创娱公司在其微信公众号“某某乐园网”上发布一篇文章,其中使用了一张图片作为文章配图。后,原告全景视觉公司浏览被告的微信公众号时发现该图片为自己享有著作权的摄影作品,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自己对涉案摄影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等著作权权利,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在诉讼中被告辩称:

一、被告没有实施侵害作品著作权的行为。涉案文章并非自己的公众号原创发布,而是转载自其他平台,且已经注明了文章来源,因此被告并非侵权人。

二、被告没有主观过错。其对每一位成功关注微信公众平台的用户都会发出“声明:部分资料来自网络,我们致力于保护作者版权,如涉及侵权,敬请原作者直接联系我们后台删除。”的提示;另外,文章下面也提示说明,“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本案中,被告创娱公司的抗辩是否有法律依据呢?

第一,认为网络转载不侵权其实没有法律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未经许可,通过信息网络提供权利人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构成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即如果在微信公众号上直接转载相关图文,而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应认定为侵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

如在文章中声明“图文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恰好表明使用人使用该图文未经著作权人的许可,因此,擅自转载网络图文应当属于侵权行为。虽然这些事情在我们身边经常发生,也很少见到有人被起诉侵权,但是该声明其实没有任何法律意义,之所以没有发生诉讼纠纷并非不侵权,而在于此类侵权行为的维权成本高,责任主体很难被找到等因素。

第二,网络转载侵权且一般不符合著作权合理使用情形。

《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了12种合理使用情形,同时《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也在此范围内规定了8种网络环境中合理使用的情形。如满足著作权合理使用情形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值得注意的是,合理使用要求使用行为与作品的正常使用不冲突,不能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但网络上直接转载图文一般具有一定的商业宣传目的,与权利人使用作品的方式相冲突,所以一般不符合合理使用的要求。

第三,网络转载根据使用行为的不同可能侵害多种权利。

在网络转载时根据对原有图文使用行为的不同,对作者著作权的侵害权利种类也有所不同。如若将他人作品标上自己的名字或将图片水印擦除进行转载使用,则可能会侵害作者的“署名权”;如对网络图片进行PS操作任意歪曲或对文章进行篡改,可能侵害作者的“保护作品完整权”;如将网络图片或文章进行编排,汇集成新作品,则可能侵害著作权人的汇编权;如果转载的图片主要是他人的肖像,还可能导致对他人肖像权的侵犯;即使是没有进行任何修改的转载使用,也侵害了著作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因此,网络转载且声明“图文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并没有法律意义,未经著作权人授权擅自转载,仍然属于侵权行为,上述案例中,法院也认定被告主张网络转载行为不侵权并无法律依据。因此,网络转载如果具备法律明确规定的合理使用情形,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条件;否则对作品进行信息网络传播均应得到著作权人的许可并向其支付报酬;如果既不符合著作权合理使用情形,也未获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则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作为微信公众号的小编,如果简单的做“搬运工”很可能惹祸上身,那该怎么办呢?首先,要提高自己的创造力,日常生活中多拍照,积累相关素材或创意,这样在推送内容时才可以“下笔如有神”,也能很好的避免侵权了。其次,如受条件所限没办法使用原创作品时,还可以使用已申明无版权问题的图片或内容。最后,如果确实需要转载他人作品的,建议可以与作者提前联系,取得相关授权。总之,图文虽小,侵权则大,我们鼓励大家要坚持原创,尽量避免发生侵权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