它山之石,可以攻玉--国外反商业贿赂制度的有益启示
日本:老虎苍蝇一起打
当前,日本已经构筑起一整套比较有效的制约机制,在很大程度上减少了商业贿赂问题的发生。
首先是在法律上筑起反商业贿略的重要防线,严厉打击商业贿赂行为,连微小的商业贿赂事件也决不放过。日本刑法将商业贿赂统一为行贿罪和受贿罪,无论在商业方面还是其他方面,具有行贿或者受贿行为必须承担相同的法律责任。并且,日本界定的贿赂范围相当广,凡是能够满足人的需要或者欲望的一切利益都可以算作贿赂,包括提供性服务以及高规格的宴请和接待等。利用手中掌握的权限,在经济活动中要求他人给予金钱、物品或者提供其他好处的,以及接受或者约定接受利益和好处的属于受贿行为,必须承担刑事责任。
日本大企业基本上都建立了一套严密的防止和制约商业贿赂的机制。其中最主要的是实施严格的招投标制度。只要超过一定数量的建设工程或者采购项目均采用真实的招投标制度,企业的最髙领导人不直接参与招标工作,具体的招标工作由具体部门组成的招标小组进行。还有人对招标小组有无违反招标程序进行检査监督,防止个别人在招标中营私舞弊,接受贿赂。如果企业发现工作人员利用工作之便接受贿赂,给企业造成损失的,除了赔偿损失之外,有关人员还必须承担刑事责任。
德国:医药购销领域标准明确
德国治理商业贿赂的法律主要有《反不正当竞争法》、《德国刑法典》和1997年8月份修订的《反腐败法》。
德国的市场竞争环境已经相当成熟,舆论监督也很严格。如果一家公司做出了违法行为,它不但会受到法律制裁,而且还会遭受舆论批评以及竞争对手的排挤,公司形象将大大受损,甚至会破产。在这样的背景下,德国公司,尤其是大公司的犯罪动机很小。
医药行业是个特殊领域。为了避免医药公司向医生行贿,德国医学科学专业协会、联邦药物生产商协会、联邦医院药房联合会、德国大学联合会等12个相关协会在2001年制定了《企业同医疗机构及其责工间合作的刑事评估要点》。内容分三个部分。第一部分列举了医药行业从业人员必须了解的法律知识;第二部分规范了医药企业和医疗机构的合作形式,并规定了合作的原则以及合作中应该注意的问题。例如,医药企业给医院或医生提供资助是合法的,但必须遵循资助与商业利益相分离的原则,否则就有贿赂嫌疑。
由于德国实行医药分开,药店和医生之间几乎不可能发生行贿受贿行为。而《要点》对医药企业和医生的行为作了详细规定,把行贿受贿的可能性降到了最小。
另外,德国实行全民医疗保险制度,病人的医疗费和药费最终都由保险公司支付。如果医药公司向医院药房和市场药店行贿,势必会增加药品的成本,也就是说会增加保险公司的支付金额,因此保险公司也对医生和药房具有强大的监督作用。
韩国:全民治理商业贿赂
自上世纪60年代以来,韩国历届政府不断推出包括治理商业贿赂在内的各种反腐败措施,其措施日益严厉,并形成全民打击商业贿略的社会氛围。1963年,韩国组成身兼审计、监察和纪检三重责任的监察院,组建行政改革调查委员会,通过行政改革消除商业贿赂。1964年,制定了《关于特殊犯罪的特别法》等法律,规定分别对受贿公务员、不正当利益获得者、校园非法敛财者、公职人员渎职行为进行处罚。
韩国目前防止腐败和贿赂的一个关键性措施就是对各级政府和公共机关进行清廉度调查。负责腐败预防工作的韩国国家清廉委员会自2003年起对全国325个政府和公共机关进行一年一度的清廉度调查,摸清各机关是否存在接受商业贿略、谋取不法利益、换职、接受民间宴请、受礼、免费参加髙档娱乐、不法介入有偿经济活动等行为。
韩国现政府采取的另一个重要反腐败措施是去年3月由韩国政府、政界和经济界共同签署《透明社会协约》,其目标是建立没有腐败的先进型透明社会。
美国:四机制遏制商业贿赂
美国对商业贿赂的围剿有四个主要机制:
一是反垄断机制。垄断行为是市场不公平竞争的最大体现。为了从垄断者手中获得产品和服务或者向垄断者出售产品和服务,不正当的幕后交易由此产生,从而也很容易导致商业贿赂行为的发生。为此,美国早在一百多年前就采取措施大力打击市场垄断行为,其市场反垄断已经深入到各行各业。由于美国几乎没有任何产品和服务是被少数一两家公司把持的,交易双方面对的是公平的市场。因此,企图通过商业贿赂来获得非正当利益的行为自然没有什么市场。
二是公平竞争机制。在近乎白热化而又很规范的市场竞争环境下,把成本控制在最合理状态成为决定公司经营成功的最重要因素。在这一机制下,就不太可能出现公司采购和营销人员通过商业贿赂舍弃低价产品和服务转而购买高价商品和服务的情况,因为这样的结果将导致公司的产品和服务无人问津和公司无法生存。无论公司领导层还是股东都不会允许这种情况出现。这是商业行贿和商业受贿没有市场的又一重要原因。
三是舆论监督机制。在公开和严格的舆论监督下,任何形式的贿赂都成为丑闻被公布于世,使行贿和受赌者和公司本身遭到媒体曝光、道德谴责和法律制裁。在美国,甚至涉嫌商业贿赂的行为都会遭到媒体报道和曝光。比如,上世纪90年代中期,为了讨好美国农业部以获得一些政策方面的好处,一家美国农场向当时克林顿政府农业部中的一位部长级官员的女儿提供了上学的奖学金,并出资邀请这位官员到农场游玩,花费几万美元。这件事情被媒体曝光后,这位农业部官员面临巨大的舆论压力,不得不引咎辞职。
四是法律机制。严格的反腐败立法和执法是打击商业贿赂最重要的手段。在这方面,美国根据实际情况不断制定和修订相关法律打击商业腐败,为治理商业贿略提供了有益的借鉴。
从美国的情况看,治理商业贿赂既需要严格的立法和执法,也需要营造一个不利于商业贿略生长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环境。
―原载《瞭望新闻周刊》本刊有删节
小结:商业贿赂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商业贿赂应当包括所有发生在经济领域内的进行贿赂或收受贿赂的行为。狭义的商业贿赂是一种不正当的竞争行为,仅指进行贿赂的行为。商业贿赂与普通贿赂有着重要的区别。商业贿赂具有巨大的社会危害性,已经成为影响经济社会正常运行的一大公害。有鉴于商业贿赂的行为特点,完善监管体系,从源头遏制商业贿赂,是治理商业贿赂的关键。制定统一的《反商业贿赂法》,构建反商业贿赂的法律体系,势在必行。